湖北,一男子从药店买了一盒“伟哥”,吃完却发现没有任何反应,他觉得药是假的,为了报 复药店老板,之后,他再次购买了50盒同款药品,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十倍赔偿。 药店方则认为,该男子前一日已试用药品,次日刻意大量购买,主观上存在恶意索赔的意图,并非普通消费行为,属于故意设局碰瓷,不应支持其高额索赔诉求。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购买动机与售假责任的界定上。 法院审理后并未单纯围绕购买者的动机展开评判,而是以药品质量本身为核心依据。药品直接关系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属于特殊商品,法律对药品经营有着严格规范,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正常市场秩序与消费者权益。 最终法院认定,药店若确实存在销售问题药品的行为,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购买者的购买动机,不能成为商家免除违法责任的理由。同时,惩罚性赔偿的设立,本意是惩戒不法经营行为,督促经营者严守质量底线,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这一案件也清晰表明,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商品质量始终是第一位的评判标准。经营者应当严格把控货源与质量,守法诚信经营,而不是在出现问题后,以消费者动机为由推卸责任。 维护市场安全,需要法律的严格约束,也需要经营者自觉守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