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来到洗浴中心按摩,结果却突发身体不适,躺平休息后还是未能缓解,随后被急救车拉到了医院急救,奈何最终还是因心跳骤停去世,事发后,男子家属觉得洗浴中心未尽到救助义务,于是将其诉至法院索赔150万元,结果法院还真判了。 据悉,64岁的男子杨某生前酷爱按摩,于是就在一家洗浴中心办了一张高级会员卡,随后杨某也是多次来洗浴中心按摩放松。 24年8月的一天,杨某再次来到洗浴中心准备按摩,按摩结束后,杨某却突发因为身体不适,随后便开始闹肚子并开始有些胸闷。 洗浴中心工作人员见状,于是为其提供了热水、食物后,让其躺在按摩床上休息一会,随后又拿来了血压检测仪为其检测了血压,结果发现血压很不正常。 洗浴中心工作人员询问杨某要不要帮着拨打求助电话,结果杨某却表示再休息一会看看,然而,就是再休息一会这短短的几分钟,杨某却彻底晕了过去。 随后,洗浴中心帮着拨打了120将其送往了医院,最终,杨某因心跳骤停不幸离世。警方调查后,排除了刑事案件,据此也没有立案调查,而杨某家属认为,洗浴中心未尽到救助义务,应当承担责任,于是将其诉至法院索赔150万元。 事发后,有人说,杨某死亡是自己疾病导致的,和洗浴中心什么关系,如果你在家看电视兴奋的突发疾病,还要电视厂家承担责任吗? 还有人说,洗浴中心要不要承担责任,关键就在于洗浴中心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那么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这个保障义务又是如何保障的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作为经营场所,应当为顾客提供安全的环境,保障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顾客如果在场所内突发疾病,经营者是有义务实施急救的。 但是,这种急救并不是要求经营者具备专业的急救能力,比如专业的心肺复苏外加除颤,而是在发现顾客身体不适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比如第一时间拨打120等,如果看到顾客已经身体不适,并未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那么,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了。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技师没有相关资质,而且在杨某身体不适之后,洗浴中心未足够警觉做好应急措施,所以存在未尽到照管和必要的救助义务,因为杨某本身是成年人,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所以,杨某自己承担85%的责任,洗浴中心承担15%的责任,即赔偿杨某家属23万元。 不过,洗浴中兴不服提起了上诉,最终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了原判。 事实上,公共场所管理者可以投保公众责任险,在发生安全事件时,可通过保险理赔减少损失。如果没有保险,那么这个损失就自己承担了。 当然,从源头出发,一旦发生了类似的事故,要完整留存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现场的监控,救助、报警记录,以此确保是第一时间实施了救助,避免将来扯皮。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