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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女子入住酒店后,准备去游泳池游泳,下水后过来一位男子,男子跟女生说她的泳

深圳,一女子入住酒店后,准备去游泳池游泳,下水后过来一位男子,男子跟女生说她的泳镜歪掉了,想要好意帮忙调整。没想到,男子直接就把女子给抱起来,还亲了女子的肩膀。女子当时惊吓不已,赶紧报了警。这位男子因为涉嫌猥亵被处以了行政拘留,而女子指出:酒店也有责任,当时她找安全员求救了,但对方没有理会。 红星新闻3月30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据华女士称,她入住了一家酒店,事发当天,华女士准备到酒店的游泳池里游泳。 当华女士下水之后,她刚准备游泳,突然,另外一位男性住客过来了,他跟华女士说:“你的泳镜没有戴好。” 华女士自己下意识摸了一下,而这个时候,男子趁机过来,说想要好心帮华女士调整一下。 还没等华女士反应过来,这位男子直接就把华女士给紧紧的抱在了怀里。 更为恶心的是,男子还趁机亲了华女士的肩膀,这下,就更加让华女士无法忍受了。 华女士被侵犯之后,立刻大声呼救,听到华女士很抗拒,男子才把华女士给放开。华女士上岸之后,赶紧的拨打电话报了警。 很快,办案人员就过来处理这件事,确认这位男子存在猥亵的行为,对涉事男子处以了8天的行政拘留处罚。 事后,华女士也准备找酒店维权,因为当时她大声呼救,一旁的安全员却不为所动。因此,针对她被冒犯这件事,酒店也需要承担责任。 然而酒店一方却表示:当天给泳池配备的安全员,其实是个实习生,如今这位实习生已经被辞退了,如果实在要赔偿,还需要等待第三方的鉴定、划分责任之后才能进行处理。 对于酒店的这个态度,华女士表示,怎么一出事,酒店第一时间没有想着道歉,而是想着怎么甩锅呢? 那么,事件是在你们酒店发生的,你们就可以免责了? 酒店表示,要追责,首先肯定是要找当事人索赔的。 这个也有道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会被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如果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会被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 看一下本案件中的华女士,她在公共游泳区域,却遭到了成年正常男子的侵扰、猥亵,这名男子已经涉嫌治安违法,最后被处以8日的行政拘留,也在法定的幅度范围之内。 按理说,行为人确实需要负责,但是这件事发生在酒店,酒店就可以脱得了干系吗? 酒店根本就不能免责,即便安全员是实习生,但是行为仍然属于职务范围,酒店没有承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据这条法令就可以得知,酒店不仅仅是提供住宿的地方,更加是对客人人身安全负有法律义务的责任主体。 事发酒店的游泳池,作为酒店里配套的高风险区域,就必须要配备合格、有反应能力的安全员,并且还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 面对自己的顾客被侵犯,酒店却拿“实习生”作为免责的挡箭牌,酒店不可能免责,仍然需要担责。 原因在于以下这三点。 第一、实习生也是工作人员,代表着酒店在履职。不管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要在安全岗位巡查,其行为就属于在履行职务行为。 第二、培训不到位,本身就是管理失职。酒店没有培训好安全人员,缺乏应急处理能力,安排实习生就是选任跟管理上的过错。 第三、安全员面对突发情况没有积极相应救助,就等于没有履行制止义务,属于酒店方面不作为的过失,酒店对此难辞其咎。 如果华女士要追究酒店的责任,酒店不管从哪个角度来看,都无法免责,他们必须要合法面对自己的法律责任。 因为酒店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需要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华女士可以主张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费用、心理咨询费用、误工费、以及相关的维权费用等。 不要因为害怕麻烦,或者畏惧对方是大酒店,就放弃维权。每一个较真的维权,都在为后来者争取更为安全的入住环境。 对此,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