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华女士独自在酒店泳池放松,本想好好享受游泳时光,谁料噩梦降临!一陌生男子突然冒出来,说要帮她调泳镜,还没等她反应过来,竟一把抱住她。这还没完,男子又凑近她耳边,说从水底拍了她游泳的照片,华女士瞬间吓得汗毛直立。她急忙呼喊泳池边的安全员,可安全员就像聋了似的,毫无反应。直到男子大摇大摆离开,安全员才慢悠悠过来。华女士回家后就报了警,警方介入调查。 现在的酒店真的太让人没有安全感了,花了钱消费,连基本的人身安全都保障不了。 华女士报了警后,没过多久就找到了那个陌生男子。 查清楚情况后,直接给男子处了行政拘留8天的处罚。 说真的,8天拘留,对于华女士受到的惊吓来说,太轻了。 换做任何一个女生,独自在泳池,被陌生男人突然抱住,还被说拍了照片,那种恐惧,这辈子都忘不了。 更气人的是那个安全员,全程跟个木头人似的,华女士喊得嗓子都快哑了,他愣是没动一下。 我刷到过很多类似的安全事件,每次都有人说,安全员就是摆设,这次算是亲眼见证了。 华女士缓过劲来,第一时间就找酒店讨说法。 毕竟事情发生在酒店泳池,安全员是酒店的人,酒店没理由脱干系。 结果酒店的回应,直接把我看懵了,简直是离谱妈妈给离谱开门,离谱到家了。 酒店说,那个安全员是实习生,已经终止实习了,想赔偿?得等第三方责任划分。 这甩锅速度,比雪山救狐狸里的酱板鸭复仇还快,合着实习生就是背锅侠呗。 华女士越想越委屈,自己花钱住酒店、游泳,没享受到服务,反倒受了这么大的罪。 而且男子说从水底拍了她的照片,这要是流传出去,对华女士的影响多大啊。 现在很多人出门住酒店,都怕遇到偷拍、猥亵的事,尤其是女生独自出行,更是提心吊胆。 我身边的朋友,每次住酒店,都会先检查房间有没有针孔摄像头,泳池这种公共区域,更是不敢独自待太久。 华女士后来回忆,那天傍晚去泳池的时候,人本来就不多,她选了一个靠边的位置游泳,想着能安静点。 没游多久,那个陌生男子就慢慢凑了过来,一开始还装作路过,时不时往她这边看。 华女士没太在意,以为就是普通的游泳客人,没想到对方会突然上前搭话。 男子说帮她调泳镜,华女士还没来得及拒绝,就被对方一把抱住,浑身瞬间僵住,脑子一片空白。 紧接着,男子的嘴凑到她耳边,说自己从水底拍了她游泳的照片,还暗示会好好“保存”。 华女士瞬间清醒过来,拼命大喊安全员,眼睛一直盯着泳池边的安全员,希望他能过来帮忙。 可那个安全员,就站在不远处,双手抱胸,跟没听见、没看见一样,眼皮都没抬一下。 男子见没人管,更加肆无忌惮,抱了几秒才松开,还得意地看了华女士一眼,大摇大摆地离开了泳池。 直到男子消失在走廊尽头,安全员才走过来问华女士怎么了。 华女士问他刚才为什么不过来,安全员却说自己没听见。 这理由谁信啊,华女士喊得那么大声,周围又没别的噪音,怎么可能没听见。 说白了,就是失职,要么是懒得管,要么是根本没把客人的安全放在心上。 男子被拘留了,酒店到底有没有责任呢?华女士能不能拿到赔偿?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男子在酒店泳池,故意抱住华女士,还以偷拍照片相威胁,明显属于猥亵他人,警方处以8日行政拘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泳池属于公共场所,酒店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障客人的人身安全和隐私安全,安全员就是酒店履行这一义务的具体执行者。 当时华女士明确呼喊求助,安全员就在现场,却拒不履行职责,没有及时制止男子的猥亵行为,这就说明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说安全员是实习生,已经终止实习,这根本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实习生在工作期间,代表的是酒店,他的失职,就是酒店的失职,酒店不能把责任推给实习生就万事大吉。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也强调,旅馆应当确保客房内没有安装偷窥、偷拍、窃听等设备,虽然这里是泳池,但同理,酒店也有义务防范偷拍行为,保护客人隐私。 所以华女士起诉酒店,要求赔偿,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胜诉的概率非常大。 男子的行为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但酒店的失职,也必须付出代价,不能一句实习生背锅就敷衍了事。 目前,华女士还在和酒店协商赔偿,暂时没有达成一致,也没有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 欢迎各位针对本案,说说你们的看法,酒店该全额赔偿华女士吗?安全员的失职该被追责吗?一起来留言讨论吧! 信息来源于:百姓事、新京报、大象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