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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北一男子因为讨薪维权败诉后,在取法院判决回执单的时候,拿刀狠狠的刺

2015年,湖北一男子因为讨薪维权败诉后,在取法院判决回执单的时候,拿刀狠狠的刺向了与本案相关的四名法官,四名法官因此倒地不起.... 胡庆刚生于1972年10月,家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张家巷。他长期从事体力劳动,文化程度不高,主要靠外出打工维持家庭。 2013年8月左右,经人介绍,他进入十堰方鼎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工作,从事搬运和装配等工作,大约持续半年多时间。 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2月23日左右,胡庆刚离开公司时,工资未能及时结清。 此后,他多次向公司讨要未果,曾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于2014年8月向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查后,以胡庆刚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与十堰方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胡庆刚对结果不服,于2014年5月左右提起诉讼,将公司告至茅箭区人民法院。 一审中,他提交了请假单、考勤证明等材料,但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存在。2015年3月23日,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各项诉讼请求,包括工资、加班费、赔偿金及社会保险等共计约6.5万元的主张。 胡庆刚随后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同样维持原判,理由仍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法院通知其律师领取文书,律师转告胡庆刚本人前往领取。 2015年9月9日上午9时33分左右,胡庆刚来到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他先在门口打电话并来回走动,随后经值班法警联系,主审法官刘坦下楼将其带至六楼办公室。 胡庆刚随身携带一把折叠水果刀,刀展开后长约22厘米,藏在裤子口袋内进入大楼。进入办公室后,刘坦向他送达二审判决书并进行答疑。 胡庆刚拿到判决书并签字,查看内容后与刘坦发生争执,这一过程持续了十几分钟。 争执中,胡庆刚突然从口袋中掏出刀具,先朝刘坦左侧胸部捅刺一刀,随后又朝右胸补刺一刀,刘坦胸壁遭受穿透损伤。 坐在同一办公室的审判员郑飞见状起身试图阻止,胡庆刚转向郑飞,连续捅刺多刀,其中刀伤贯穿郑飞右胸和后背,刺穿肺部,伤及肋骨,导致郑飞失血量较大。郑飞胸口、胳膊等多处受伤,伤势最重,被认定为重伤二级。 同楼层的民三庭庭长胡韧和审判员刘占省听到异常后赶来查看。刘占省上前试图制止时被刺伤胸部,刀伤长约10厘米,因触及胸骨控制了深度,还被划伤胳膊。胡韧腹部遭到刺伤。 刘坦为轻伤二级,胡韧和刘占省为轻微伤。四名法官中,郑飞伤情最为严重。行凶后,胡庆刚冲出办公室,从楼梯向下逃跑。法院工作人员立即报警。 十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于上午10时15分接到报警,10时19分出警民警赶到,与法院法警联合搜捕。胡庆刚逃至法院负一楼,躲藏在墙角处,被法警发现并控制。 事发后,四名受伤法官被及时送往十堰市人民医院救治。郑飞进入重症监护室,经抢救后伤情逐步稳定,其他三人也接受治疗并脱离生命危险。 警方以故意杀人罪对胡庆刚刑事拘留。调查显示,法院判决依据证据规则作出,胡庆刚未能提供足够材料证明劳动关系。劳动监察部门此前曾介入过类似情况,帮助讨回少量工资,但整体纠纷因手续缺失陷入僵局。 胡庆刚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救治及时等因素构成未遂。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 四名受害法官对胡庆刚的行为表示谅解,考虑到其经济状况和个人情况,放弃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案件以法律判决方式结案,一切按照法定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