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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婚内出轨,与情人偷偷生下一个女儿,妻子愤而离婚,男子扭头与情人登记!

上海,一男子婚内出轨,与情人偷偷生下一个女儿,妻子愤而离婚,男子扭头与情人登记!可婚后不久男子因病去世,4年后情人也查出晚期肺癌,情人想把9岁女儿托付给原配,却被一口拒绝!岂料,儿子竟表示要抚养妹妹!可这一决定,却遭到母亲的坚决反对! 这个儿子就是张浩,他现在和妻子陈晓丽在上海打拼,小两口日子过得不算宽裕,省吃俭用好几年,一分一毛地攒,好不容易攒下了15万块钱。 这笔钱是两人的全部心血,早就计划好了,用来装修新买的小房子,装修完就彻底结束出租屋生活,安安稳稳过日子,再也不用为了住处奔波。 可就在两人盘算着装修的事时,张浩却突然变了卦,铁了心要把这15万全部取出来,陈晓丽一开始还以为他是遇到了什么难处,反复追问之下,才知道这笔钱要拿去救的人,正是那个9岁小女孩的妈妈——也就是当年毁了他原生家庭的继母,那个查出肺癌晚期的女人。 张浩嘴硬,对着陈晓丽反复强调,血浓于水,血缘亲情是断不了的,他看着继母日渐消瘦的模样,再看看那个9岁的小妹妹,实在狠不下心。 他不想让孩子刚要失去妈妈,又连唯一能搭把手的亲人都没有,更不想让孩子彻底变成没爹没妈的孤儿。 可他没细说的是,这个9岁的小女孩,从出生起就是一段背叛的铁证,也是他原生家庭破碎的根源。 当年,张浩的爸爸就是因为和这个女人出轨,偷偷生下了这个小女孩,事情败露后,张浩的亲妈刘惠彻底心死,被迫和他爸爸离婚,从此一个人生活,再也没找过伴侣,一辈子都活在被背叛的痛苦里,平日里沉默寡言,过得十分凄凉。 而张浩的爸爸,离婚后立马就和情人登记结婚,也就是现在这个继母,可这份建立在背叛之上的婚姻,并没有长久,婚后没几年,他就因病去世,只留下继母和年幼的女儿,艰难维持生计没过多久,继母也得了癌症,只剩下这个9岁的女儿。 陈晓丽得知真相后,当场就炸了,没有半点情面地一口回绝了张浩的要求。她直言,这笔15万的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张浩一个人的私产,他没有资格瞒着自己,偷偷拿去救一个曾经毁了自己家、伤害过自己婆婆的闯入者。 陈晓丽说,她不是冷血无情,也知道继母可怜、孩子无辜,可一想到当年刘惠的遭遇,想到这个小女孩的出生给这个家带来的毁灭性伤害,她就无法接受,凭什么要让当年的受害者,拿出自己的血汗钱,去救那个曾经伤害自己的人,这逻辑,简直太残忍了。 更让陈晓丽无法接受的是,张浩不仅要拿夫妻共同财产去救继母,还认同儿子要抚养小妹妹的决定,这让她彻底无法理解。 更过分的是,张浩还试图劝说自己的亲妈刘惠,接纳那个小女孩。他这是在干什么?是在逼着一个痛苦了一辈子的母亲,去原谅当年毁了自己一切的人,完成所谓的“终极原谅”。 其实这事放到法律层面,规矩摆得明明白白,没有半点含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那个9岁的小女孩,作为其生父的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继承生父遗产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她的合法权益,和婚生子女没有任何区别,这也是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基本保障。 说白了,这法律约束,只看能不能保障未成年人活下去,能不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本不管背后那些扯不清的道德恩怨、爱恨情仇,也不管这个孩子的出生,给别人带来了多少伤害。 可问题是,张浩明显把自己的义务搞混了,抚养这个同父异母的妹妹,若是他有负担能力,那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可救继母,就完全是两码事。 继母既不是他的亲生母亲,也没有对他尽过抚养义务,他并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更何况,他要动用的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更不能擅自做主。 而且从法律层面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陈晓丽有权拒绝张浩动用这笔存款去救助继母,这也是对她自身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 至于继子女的扶养问题,只有形成实际扶养关系,才会有相应的权利义务,陈晓丽和这个9岁的小女孩没有任何扶养关系,自然没有抚养义务。 虽然母亲和妻子都不同意,但张浩却坚持表示要抚养这个同父异母的妹妹,闹到最后社区调解员也出面进行来进行调解。 一方面,张浩心地善良,愿意抚养无依无靠的妹妹,是值得肯定的!可另一方面,这个妹妹与母亲和妻子毫无关系,而且还是母亲长期受到伤害的见证,让她一起抚养确实强人所难! 来源:上海卫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