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广东深圳,一女子入住酒店后,随后便来到了游泳池游泳,可是却碰到一男子,男子觉得女

广东深圳,一女子入住酒店后,随后便来到了游泳池游泳,可是却碰到一男子,男子觉得女子泳镜戴歪了,于是便好意要帮女子调试一下,结果男子走上前却直接将女子抱了起来,还亲吻了女子的肩膀,女子受惊不已随后便报了警,事发后,男子被处以了行政拘留处罚,而女子却认为酒店还有责任。 据当事人华女士称,25日这天自己入住了涉事酒店,随后来到了酒店的游泳池游泳,结果在游泳的时候,一男子说自己泳镜没戴好,于是这名男子就要帮着华女士调试泳镜。 男子一边说一边走上前,结果趁着华女士不注意,男子直接将华女士紧紧拥抱在怀中,随后并亲吻了华女士的肩膀。 华女士吃惊不已随即大喊求助,男子才将华女士放开,事发后,华女士选择了报警求助,涉事男子被处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而事后,华女士找到涉事酒店商讨赔偿事宜,酒店表示,泳池的安全员是实习生,目前已经被辞退,但是赔偿要等第三方划分责任之后才能够进行。 而网友则表示,怎么一出事就是实习生的锅,这个锅实习生不背,难道酒店管理方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也有网友说,这确实是猥亵他人,被行政拘留一点都不冤,再说了,这个华女士一点自我保护意识都没有吗? 还有网友说,游泳去健身房的游泳中心去不好吗,去酒店的游泳中心干什么? 其实,不管如何,既然涉事男子已经被行政拘留,那么意味着这名男子的行为已经被定性为了猥亵他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华女士是一名成年人,不是患有疾病的以及不满14周岁的人,因此,涉事男子应当处以5到10日行政拘留,而最终警方处以8日行政拘留,也是在法定的幅度范围内。 对于酒店要不要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也就是说,酒店存在安全保障的义务,即保障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是,这种义务是一种补充的义务,即像本案中,华女士是被一名男子侵犯的,那么,这名男子承担的是首要的责任,而酒店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是要承担补偿责任后再去向这名男子追偿损失的。 并不是说酒店承担的首要、主要的赔偿责任,比如华女士损失是1万元,补充责任的话,不会超过50%,甚至正常来讲,一般在10%-20%之间,也就是1000-2000元之间,酒店赔偿之后,再去向这名男子索要这个赔偿款。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