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跟女友谈恋爱期间,心怀不轨,内心还惦记其他女性,并且背着女友跟外面的女子发展了亲密的关系。没想到外面的这个女子私生活很差,她本身带有传染病,在发生了关系后,又把这个病传给了男子,回头男子再跟自己女友亲密的时候,女友也不幸中招......女子非常气愤,要求男友赔偿自己50万。谁知道,男子只承诺给,却一分钱不肯兑现。 南方都市报3月30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一男子李某跟女友张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个人关系还挺甜蜜的。 可是谁知道,暗地里,李某却存了背叛之心,拥有一个女友还不够,他经常背着自己的女友,跟外面的女性聊暧昧的短信。 李某跟外面的女子聊着聊着,还真的就好上了。李某趁自己的女友不注意,背着她,偷偷的跟外面的女子在外面开了房。 在发生了亲密的关系之后,这个外面的女子才告诉李某一个事实:自己感染了男女相欢之后的那种病,并且还具备传染性。 这个消息被李某得知之后,他一整个震惊了! 没多久之后,李某正式确诊了这个传染病,而对于这个情况,他丝毫不肯告诉给自己的女友,因为他不希望女友知道,他已经背叛了她。 回头,李某还正常的跟张某交往,二人也是正常的进行亲密的行为。可女友张某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男友,如今是个传染源。 后来,张某身体也开始出现了症状,去医院一检查才得知,自己感染了那种传染病。 张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私生活非常健康、稳定,怎么可能会有这种情况发生呢? 这一刻,她联想到自己的男友李某,回去一问,李某架不住询问,全都招了。 张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遭遇感情的背叛就算了,还被自己的男友给感染上了传染病,这可如何是好呢?以后,她的人生都要对自己的健康担忧。 张某怎么都不肯原谅李某,她准备跟李某签订一份协约,《分手协议》,内容约定为:由于李某在跟张某谈朋友期间,跟其他的女子约会,导致自己感染上传染病,让自己身体遭受伤害。经约定,李某需要对张某做出经济补偿,合计50万元,每年打款5万,分期10年还清。 在签订妥善之后,双方也都签字了。 可是,一直到协约到期,这个李某居然一分钱都没有给到张某,张某就立刻把李某给上诉了,要求他一次性给付50万元,并且还需要支付利息。 这个不负责任的李某开始辩称:协约的内容不真实,并不是自己自愿签订的,而且50万元,并非赔偿费,就是个“分手费”。 面对李某的辩解,张某瞬间就感觉,这个男人真的不负责任。 那么,相关部门是怎么判定的呢,会站在“渣男”这一边吗? 实则不然。 相关部门在裁判的时候认为,李某跟张某签订协约的时候,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协议就是李某亲自书写,还有签字,还有手印,已经具备生效的要件。 另外,李某说自己被胁迫,不知自愿,但是他又拿不出证据。而且在签订协约之前,李某确实犯错了,并且还对张某的身体造成伤害,因此李某也应该拿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最后,这份协约并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也不存在说是“分手费”一说,因此李某辩称合同无效,不应该给予采纳。 最后判定,协约有效,李某应该按照协议履行义务,需要一次性给付50万元给到张某、并且支付逾期利息。 男子故意隐瞒自己背叛感情的事实,不慎感染疾病,之后又把病症传染给女友,他这个行为就是违法的,已经构成侵权。 根据《民典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男子感染了男女之间的传染病直接影响到女友的身体健康,后期女友可以找他索赔,治疗费用、心理创伤、误工损失等,都属于可以索赔的范围。 当然,不一定非要走诉讼,据《民典法》规定,双方愿意协商处理,就可以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这也是一种比较高效的解决方式。 正如张某健康权被损害之后,跟男友签订了协议,约定每年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只要双方是处于自愿、内容合法,相关部门就会予以支持。 恋爱的维系,建立在平等、尊重和互相负责的基础上,不管是恋爱期间,还是同居期间,应该恪守基本的道德准则,不可以损害对方的人身健康权。 对此,你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