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男子杨某出院仅6天就去健身房跑步,结果突然发病离世。杨某家属起诉健身房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96万多元。健身房表示,已经在场地各处张贴了警示标语,保险公司认为,杨某的离世不在承保范围内,都明确表示不予赔偿。但最终的判决,却给健身爱好者和从业者都敲响了警钟。 刚刚出院6天,男子就去健身房运动,他这不是为了续命而是去送命。 据红星新闻报道,太原男子杨某,30多岁,平时喜欢运动,2024年的3月份,他花1680元在健身房办了一张二年期的健身卡。 从办卡后,杨某一有时间就往店里跑,玩的一直很愉快。 可是,当年11月21日杨某突然生病了,他感觉头晕,浑身无力,经过检查,杨某是血糖突然升高造成的,马上进行了入院治疗。 11月25日,杨某出院了。他的诊断书上写着他有多种心血管问题。 按常理来说,他现在的身体状态,还是非常需要休息和调养的。 但30多岁的杨某正值血气方刚,对自己的身体太盲目自信,他对这些根本不在乎,认为自己已经恢复健康了。 于是,在12月1日,他在出院仅仅第6天,就又去了健身房,杨某还像往常一样走上了跑步机开始跑步。 可没成想,悲剧发生了,杨某正运动着,突然从跑步机上跌倒没了意识。 其他人看到杨某倒晕倒了,马上找来店员,店员立刻拨打了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赶到时已经为时已晚,杨某抢救无效离世了,原因是心源性猝死。 杨某的家属悲痛欲绝。但是他们对杨某在健身过程中突然跌倒产生了质疑。先是报了警,民警在调查后,认定杨某是突发疾病导致离世,不存在刑事作案的可能。 随后,杨某家属又起诉了健身房和承保健身房的保险公司。家属认为,健身房没有对杨某的身体状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估,就盲目的给杨某办理健身卡。 健身房作为经营场所,既没有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也没有掌握急救技能的工作人员。 杨某作为消费者,在健身过程中,店里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意识提醒,在杨某出事后,也没有采取充分的应急措施救助。 杨某家属要求店里承担杨某离世造成的全部损失,可对方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 在审理过程中,店方辩称,办理健身卡时,无法要求杨某对自己的健康状况做如实告知,但在办卡时签订的协议里,明确注明了健身注意事项。 并且健身房里多处都张贴了警示标语,杨某晕倒后,自己也在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并配合救援。 杨某作为成年人,在健身过程中,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对运动的方式和强度,应有理智的选择。 健身房认为,杨某的离世是自身导致的,自己完全做到了安全提示告知和安全保障义务。 保险公司认为,健身房投保的是公共责任保险,杨某的离世是因自身疾病导致的,不在保险约定的责任范围内,所以不予理赔。 很多人看到这个事件,都对杨某纷纷指责,认为他不作死就不会死。 的确,杨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自身的健康和安全要负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杨某出院时被诊断患有多种疾病,特别是心脏很不健康,可他出院后第6天,就去健身房跑步,进行这种高强度的运动,这完全是自己给自己增加的健康风险,也是导致他离世的直接原因。 杨某是晕倒在健身房,健身房虽然已尽到部分警示的义务,却还是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健身房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仅是保证健身人员不受伤,还包括救助义务,应该预见到在高强度运动中,可能导致的突发情况,有完整的急救措施,包括配备急救设备和懂得急救的工作人员。 杨某自己去健身房跑步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健身房没配备急救措施,在杨某晕倒后没有做到及时的救助,所以健身房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法庭认定,杨某忽视自身疾病的风险,属于重大过失,负主要责任,健身房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次要责任。 健身房因为没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的损害,属于公共责任范围,健身房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庭判决健身房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赔偿杨某家属的各项损失96202.11元,健身房退还杨某剩余的健身卡会费1076元。 有人认为健身房有点冤,您觉得呢?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