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在和女子恋爱时,还跟其他异性发生了夫妻之实的关系,把疾病传染给了女子,致其身体受伤。两人分手后,男子承诺补偿女子50万,分10年每年给5万。可到付款时间,男子一分没给,女子将他告上法庭,要求一次性付50万及利息。男子却称分手协议是女子胁迫所写,对方索要的是分手费和精神损失费,违背公序良俗不用给,但法院却有不同的看法。 2023年春天,张某和李某已经同居两年,在外人眼里是感情稳定的小情侣。 张某那段时间总觉得下身瘙痒,她以为是普通妇科病,自己去药店买了洗液和栓剂,可用了半个月一点没好转。 她硬着头皮去了医院,检查结果是她感染了尖锐湿疣,一种主要通过性接触传播的性病。 张某拿着报告单,手抖得差点拿不稳,她脑子里第一个念头就是:我明明只有李某一个男人! 当天晚上,张某拿着报告单质问李某。 李某一开始还支支吾吾,被问急了才承认:恋爱期间他同时和另一个女人交往,还发生了关系,那个女人有性病,他也被传染了,又传给了张某。 张某当场就炸了,她想起自己这两年的真心付出,想起李某平时的甜言蜜语,现在全成了笑话。 她哭着收拾东西要搬走,李某跪在地上求她原谅,说自己知道错了,愿意补偿她。 第二天,李某主动写了一份《分手协议》,上面写着:因本人过错导致张某感染性病,自愿补偿张某50万元,分10年支付,每年5万元,于每年1月1日前支付。 李某签了字,还按了手印。 张某虽然心里恨,但想着李某至少愿意负责,就收下了协议。 可到了2024年1月1日,李某连个电话都没打,更别说给钱了。 张某催了几次,李某直接拉黑了她。 张某直接把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一次性支付50万补偿款,还有逾期利息。 法庭上,李某换了副面孔,他一口咬定协议是张某胁迫他签的,那天张某拿着菜刀说要 自 杀,他害怕才签的。 他还说,这50万是分手费和青春损失费,法律不支持这种费用,违背公序良俗,他不用给。 张某当庭反驳:我什么时候拿菜刀了?你写协议的时候,我手机里还有你道歉的语音呢!这50万是你自愿给的,是我身体受伤的补偿,不是分手费! 法院调取了张某提供的证据,包括李某道歉的语音、医院的诊断证明、分手协议的原件。 当时,还问了双方的朋友,都说张某性格温和,不可能拿菜刀胁迫人。 李某说协议是胁迫签的,法律上怎么认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张某提供了李某道歉的语音,且朋友证明张某性格温和,李某无法证明胁迫事实,所以协议有效。 李某说50万是分手费和青春损失费,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上怎么认定?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50万是李某因过错导致张某身体受伤的补偿,属于侵权损害赔偿,和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性质不同,不违背公序良俗,李某必须支付。 最终法院判决:分手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李某应一次性支付张某50万元补偿款,并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李某自己做错事还耍赖,就该受到惩罚! 恋爱可以真心,但别被甜言蜜语冲昏头。 要是遇到对方过错导致自己受伤,一定要保留证据,该维权时别手软。 法律不会偏袒耍赖的人,只会保护真正受伤的人! 你觉得遇到这种事,是该选择原谅还是坚决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