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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老人因深度昏迷需要24小时照料,家属找到保姆尹某协助照料,结果尹某上门

江苏淮安,老人因深度昏迷需要24小时照料,家属找到保姆尹某协助照料,结果尹某上门当天下午,老人突然离世。家属一口咬定是尹某没有资质,操作有误才导致老人离世,于是向家政和保姆尹某索赔132.7万元,并且要求全额退款服务费7300元。究竟是保姆没有资质操作有误?还是另有原因? 江苏淮安,患者金某因脑干出血住院,经过救治虽然情况基本稳定,但是整体没有得到好转,仍处于深度昏迷中。 家属在给金某办理出院后,金某依旧没有醒过来,需要专业护理且24小时不间断监护。 金某出院后,家属因工作等家庭琐事,无法24小时全天候照料金某。家庭成员的几次商量后,决定请保姆协助照顾,进行日常的基本护理。 金某家属通过家政服务平台,找到了有家政服务资质的保姆尹某,在见面相互了解情况后,金某家属、保姆尹某、家政服务平台三方签订了服务协议。 家政服务内容为普通的家庭护理,也就是给金某擦洗身体、简单的按摩等基础生活照料,并不涉及专业医疗范围内的服务。服务费为7300元,由金某家属支付。 在签订协议和收到服务费之后的第二天上午,保姆尹某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上门服务,给患者金某擦拭身体以及简单的按摩。 然而,就在当天下午,悲剧发生了,家属发现金某已经离世。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家属一时有点无法接受。 金某家属第一时间怀疑是尹某没有正规的资质,操作不当才导致金某突然离世,因此,立刻找到了家政和保姆尹某,要求进行索赔,双方发生了激烈的纠纷。 金某家属表示,尹某来照料之前,金某虽然处于昏迷状态,生活不能自理,但是,整体情况都是比较稳定的,有生命迹象,为什么尹某来了后,下午就出事了?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家政和保姆尹某,听到金某家属的质疑和控诉后,也坚定的表示,所有的服务内容都是按照合同约定范畴内的普通生活照料,并没有其他不当的行为。 金某家属认定,家政推荐的保姆尹某没有正规的资质,尹某在过程中操作存在失误,才导致金某的突然离世。 金某家属向家政服务平台和保姆尹某索赔金额132.7万元,同时,要求返还7300元服务费。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终,金某家属将家政和保姆尹某一起起诉。 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家属需证明“保姆尹某有过错+死亡因果+有损失”才担责。 由于,金某是深度昏迷,本就存在一定的护理风险,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护理,保姆尹某只是普通的家政人员,在三方签署协议时就已知晓,保姆尹某的操作在服务协议范围之内,和金某的离世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家政不承担132.7万元的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保姆尹某对患者金某的照料服务仅有一次,服务没有完成就终止了,家政应返还7300元的服务费。 家属对于第一次判决不服,进行第二次起诉,在法律和证据面前,第二次依旧维持原判。 通过这个案例,家属方和服务方在签约前,都应该结合各自和对方的实际情况,全面评估是否符合需求,尤其是照顾这类重症患者,是否有资质和经验去服务?在做判断前,要经过谨慎考量,以免造成重大的纠纷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