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想要榨干老人家最后一丝价值?”江苏淮安,一位老人家病重,即将走到生命的最后,家

“想要榨干老人家最后一丝价值?”江苏淮安,一位老人家病重,即将走到生命的最后,家属聘用了一位保姆来家照顾,保姆上户后,刚给老人家简单的清洗身体、随后给老人家按摩,一切照护妥善。到下午的时候,老人家就离开了人世。家属非要把保姆给上诉了,说是她没有尽到照顾责任,要求保姆赔偿132万元。 新晚报3月29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有人说,这家人就是看到老人家快不行了,所以就安排了个保姆,之后可以趁机上诉进行维权。 是否是这样的道理呢?一切则未可得知。 金某是一位病危老人。 早些时候,金某因为脑部出血了,需要长期住院治疗。 后来家属准备带着金某出院,就在出院的时候,金某也是长期处于昏迷的状态。 不过出院后,金某还是需要呵护照顾,家属要对其尽心尽力的赡养。子女考虑到没有时间时刻盯着,就准备去找个住家保姆。 金某的家属在网上找到了一家家政服务公司,跟平台签订了在线服务,互相约定,会安排一位保姆过来住家照顾老人。 签订完合同之后,尹某就如约而至,来到金某家中。 按照彼此签订的合同,尹某的服务内容为:打扫卫生、照顾老人。 然而,就在上户这一天,发生了不可挽回的大事。 上户之后,尹某就开始照顾金某,当时给金某做了简单的身体清洗、然后就是擦拭身体、并且给他做了简单的按摩。 这一系列的服务,也都是正常幅度之内,本来以为这一天就这样平安度过,谁知道到下午的时候,金某突然就离开了人世。 家属得知后,先是说尹某有责任,她没有尽到专业的护理义务,所以他们要把保姆给上诉了,要她赔钱。 之后家属又说平台也要承担连带责任,随意安排个人就上门了,最后直接导致了老人家离世。 所以最后,家属要求尹某、平台一起承担赔偿费用,合计132.7万元。 那么,针对金某家属的诉求,相关部门会予以支持吗? 我们可以来看看,工作人员在介入调查后,是如何评判的。 本案件的争议要点就在于,两个被告,即保姆尹某以及家政服务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涉案的家政服务合同,明确了保姆的服务范围是:生活照顾。但是并不包含医疗诊断、医疗护理等专业行为。 再看看尹某当天的服务,主要是提供的擦洗、按摩服务,都属于合同约定的生活照料范畴,而且也不存在操作过错,跟金某的离世,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另外,家政服务平台,已经履行了对服务人员尹某的资质审核义务,并不存在虚假宣传或者推荐不当的情形。 再者,金某出院的时候,因为病情危急,院方也叮嘱了家属,转运跟居家存在风险,家属自行签订承诺书,坚持带回,而且也没有安排专业的医护人员照顾,这就是家属自己的失责。 所以,家属需要承担审慎选择的责任。 最后,相关部门给出判决,平台返还服务费用7300元,驳回家属的其他诉请。 看看金某家属,其实他们的责任义务更大。 在当初出院的时候,院方就告知,老人病重,不适合出院。但是家属坚决要离开,执意带老人走,属于“不配合诊疗”,医院一方可以免责。 根据《民典法》第1224条规定,如果患者或者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由此造成损害的,院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院方已经尽到义务,家属执意签字带离,所以出事了就要由家属自行承担。 另外,家属把责任归咎到保姆身上,这个操作也挺下头。 根据《民典法》规定,家政服务人员按照合同规定履约,主要提供打扫跟照顾老人的服务,并非专业医疗护理,因此,家政服务人员不存在侵权行为。 因此,相关部门也判定,根本就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老人家离世跟保姆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毕竟医院也有所强调,不能把重症患者的照护风险,转接给不具备医疗资质的普通保姆。 所以说,本案件,就是家属的责任,是他们自己没有尽到审慎义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不是一有事,想到的就是找别人索赔。 家属自己“错配”的行为,才是重大的疏忽。 这件事儿,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