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古代中国“儒”与“法”的关系,秦以“法家”为主,汉崇“黄老”于前、“独尊儒术”于后,普遍认为是“儒法并用”,笔者很不认同所谓“外儒内法”“阳儒阴法”的说法(大概是当时读书人对庙堂“严苛”的抱怨),从汉代至魏晋“经学”与“律学”的地位来看,儒家理念为“体”、刑名具例为“用”的位分已定,“内儒外法”才是实际状态,就像“坏人不会教自己子女学坏”一样,哪怕“强盗起家”坐到庙堂,也要在理念上“树立正确”,而儒家、黄老都是“以孝为先”“家国同构”,这不只是台面上的“虚伪”,而是长治久安的必然选择,就像司马家的晋朝只会推崇“死对头”诸葛亮的“鞠躬尽瘁”,绝不可能跑去普及“三马同槽”,告诉臣子“大丈夫身居天地之间,岂能郁郁久居人下”。同时,“儒”之所以能成为“体”,不只是因为统治者需要树立“忠孝”的标杆来维护统治,更本质的原因在于“君臣父子”“仁恕之道”是——以家庭为单位、家族为体系的农耕文明所造就的民族性格的集中反映,是这个文明中多数人来源于生活常识且内心认同的“伦理正确”[灵光一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