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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被客户邀请到酒店商谈业务,客户为了讨好男子,于是为其介绍了两次女孩子

江西,一男子被客户邀请到酒店商谈业务,客户为了讨好男子,于是为其介绍了两次女孩子,但是男子均拒绝了,事后,警方获知客户存在介绍卖Y的行为,于是将男子抓获,男子因担心此事对自己造成影响,于是就缴纳了500元罚款,可是事后警方又重新做出处罚,对男子处以行政拘留13日,男子气不过,还是将警方告上了法院。 据男子刘某称,在22年9月7日晚上,客户郑某约自己到酒店谈业务,于是自己就来到了郑某开好的房间,郑某喊来了一个女孩子讨好刘某,希望刘某能够帮助对方获取项目关照,刘某对此予以了拒绝。 此后10月16日晚上,郑某以同样方式意图在读讨好自己,这一次自己同意予以了回绝,但是在23年3月,警方却因自己涉嫌嫖C为由,对自己处以了罚款500元的处罚。 因为担心事情闹大,所以就在当天交了罚款,但是,自己并没有实施过违法行为,据此也不应该承担被罚款的后果。 然而,此后警方将罚款500元变更为了行政拘留13日,加罚款500元。这时候,刘某将警方告上了法院,希望能够撤销处罚。 刘某不仅表示自己没有实施过违法行为,而且还对被告在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质疑。 但是,被告却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说法。 被告表示,刘某一共涉及的是三起违法行为,第二次的时候,因为醉酒了,所以郑某只能作罢。 其中第一次的时候,郑某给了女技师2000元,第二次的时候,给了女技师1000元。 随后,警方提交了相关转账、女技师的供述、郑某的供述,以及其他证人的证言,以此证实郑某给刘某介绍过三次,其中有两次成功的事实。 其中,在刘某的供述中,刘某仅仅承认9月7日晚上拥抱过女技师,但是并未发生实质行为,因担心对方被赶走拿不到钱,就让对方在房间里待了一会。 而10月那次,因为看到女技师年纪太小,害怕对方是未成年人,所以也没有发生实质关系。所以,在刘某的供述里,是不承认自己有违法行为的。 在刘某矢口否认的情况下,法院会相信哪一方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务,尚未实施的;(二)以手等方式实施的;(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本案中,刘某不符合上述从轻条款,虽然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错误,随后修改了处罚决定,这是被告内部监督的问题,而且也进行了听证,所以,该变更处罚是内部监督纠错。 但是,其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不当,考虑到法律适用的结果正确,对此法院对该法律适用瑕疵予以指正。 根据在案证据,能够确认刘某先后两次接受郑某的介绍,实施了违法行为,因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求。 刘某虽然从头到尾都不承认,但是,所有的客观证据都指向了刘某实施了,比如两名女技师的指认、过程的描述,加上介绍人等人的转账和介绍,即这就属于没有嫌疑人的供述,由其他客观证据指认的情形,所以,刘某最终也未能逃脱处罚。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