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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已婚,去足浴店做按摩时认识了一个女技师,男子对女技师的手法很认可,而

上海,一男子已婚,去足浴店做按摩时认识了一个女技师,男子对女技师的手法很认可,而且看着女子长相也很漂亮,男子当时就动心了,之后俩人还发展成为情人关系。确定了恋情之后,俩人就在外面同居两年,意外被妻子发现了二人的猫腻,妻子感觉夫妻情感破裂,跟男子去办理了离婚证。离婚后,原配还发现,男子给女技师赠予了49万元,原配要求女子返还赠予款。 (本新闻参考来源:红星新闻) 据悉,一男子韩某很喜欢去足浴店消费,时常做做按摩、要么就是泡泡脚。 每次去足浴店,韩某都会找固定的一位女技师吴某来帮自己服务。要说为什么总是找这个女子呢,因为韩某感觉吴某长相非常漂亮。 不仅长得好看,手法也是非常不错,每次做完服务项目,韩某都是非常的享受。 就在服务期间,韩某还会跟吴某聊聊天,两个人聊着聊着,就会谈的比较暧昧,言语期间充满着荷尔蒙的味道。 长时间的服务、聊天,韩某就开始对吴某颇有好感,内心甚至都有了心动的感觉,两个人还互相留了联系方式。 之后,俩人眉来眼去、互相使了眼色,就准备到吴某的出租屋里“兜一圈”。 而这个吴某呢,并不是一个人居住的,同时居住的,还有她的亲姐、以及表姐。 因为他们从外地来上海河边打工,就相约租住在一起。吴某在老家是个有老公的,但是看来现在的她,已经不顾自己是否有家庭了,想要做出格的事情了。 到了出租屋之后,吴某就带着韩某进入自己的房间里,二人也发展了亲密的关系。 这次之后,二人确定成为情人的关系,开启了长达2年的地下恋情。 要说两个人同居,吴某的两位姐姐,亲姐跟表姐都是可以作证的,因为两个姐姐就睡在一个房间里,而吴某就跟韩某睡在一起。 大概见面的频率就是,一周会居住在一起三天。 有的时候,两个人也会约在足浴店见面,因为吴某还需要服务其他的客人,韩某就会买钟,向吴某支付一些费用。 有的时候,吴某会喊足浴店的同事外出喝酒、唱歌,韩某也会向吴某支付这些人的费用。 除了这些费用,韩某还会给吴某转账1314元、5200元等等具有代表性的特殊金额款项。 当然,因为是自己的情人,韩某非常乐意,心甘情愿的支付欠款。前前后后,给吴某一共转账了有49万元。 直到最后,妻子发现了丈夫的不轨之事,她的内心无法承受这个苦楚,不能接受爱人的背叛,最后,选择跟丈夫离婚了。 妻子离婚后,在分配财产的时候发现,丈夫还给外面的女子转账这么多钱,于是就上诉,要求吴某返还自己49万元,这些赠予款,需要全额偿还给自己。 而吴某表示,有些钱,并非赠予款,而是给的“钟费”,还有一些就是具有特定意义的转款,当然,自己也给韩某转回不少钱款。 相关部门则介入调查,一番审核之后,发现有29万元,吴某确实不需要返还。 最后判定,吴某需要返还20万元给到原配妻子,因为这些钱款属于人家的共同财产。 看看,即便这个韩某跟妻子离婚了,他的妻子还是可以上诉,要求追回这些共同财产。 毕竟,根据《民典法》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转移、变卖、挥霍、转赠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分割夫妻债务,试图侵占另一位的财产,那么在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则可以主张对方少分或者部分。 甚至,在离婚之后,如果另外一方发现过错方存在上述行为的,也可以提出上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中,只要看到过错方存在不合理的转增行为,是可以主张维权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该对产生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举证责任。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碍的方式认,应该对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碍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件中,原配妻子主张丈夫韩某跟外面的女子吴某存在赠予合同关系的一方,原配妻子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在案件中,吴某的两位姐姐可以证明,二人非法同居,另外,根据银行流水也可以证明,丈夫跟这位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女子还有资金来往,这些都已经被证明属于大额转账赠予。 由于转账时,原配妻子跟韩某还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这合理的20万元,就应该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婚外的女子,就必须依法返还。 但是最痛苦的,还是情感的伤害,这个就算再多的金钱,也无法抚平裂痕。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