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贷款300万做生意,妻子为他担保,几年后两人离婚了,丈夫的贷款一直没还,妻子连本带息被强制执行了800万。妻子不服,起诉前夫追偿,最后的判决结果让她接受不了。 北京,易先生与温女士相识相恋,于2002年喜结连理,步入婚姻的殿堂,两人结婚后,一直都夫妻恩爱,彼此信任。 2011年6月,易先生贷款300万元,请温女士作为这次贷款的担保人。 当时,易先生和温女士婚内感情和睦,彼此信任,对于易先生的贷款申请,温女士是知晓的,并且是自愿作为本次贷款的担保人。 温女士在做这个贷款担保人的时候,用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易先生300万贷款的抵押物。 在易先生、温女士、银行三方都确认完相关事宜后,共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保证额度借款合同》,在签订的这份合同时,易先生表明,这笔贷款的用途是用于经营。 2013年6月,易先生收到这笔贷款。 2017年,在贷款发放的4年后,易先生和温女士因感情破裂,无法再共同一起生活,他们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两人协议自愿离婚。在离婚的时候,双方也没有将2011年的这笔贷款进行责任划分。 易先生自从拿到这笔300万的贷款后,一直都没有按照之前三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如期还款,放款行在多次协调、沟通无果后,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申请强制执行。 作为担保人的温女士,同时也接到了强制执行的通知。 温女士在接到通知的时候,整个人都懵了,她万万没有想到这笔300万元的贷款一下子到了800万余元,而且借款这些年,易先生一直都没有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如期还款。 温女士记得当时是易先生借款的,自己只是作为担保人,所以这期间,自己也没有再过问是否还款的情况。温女士一直觉得这是易先生的个人债务。 温女士找到易先生询问情况,但是易先生始终没有还款的意愿,易先生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是在婚内借款的。 温女士迫于压力,于2023年2月,个人先支付本金及利息、罚息共计800万余元,这起在2011年由易先生申请的,温女士作为担保的300万元贷款就此结清。 事后,温女士起诉易先生,向易先生追偿该笔800万余元款项的全额资金。 易先生并不同意这个诉求,他的理由是,当时,他们两个都在婚姻内,对于这笔借款,温女士是非常清楚的,而且也是自愿作担保人的。 这个300万元的贷款最后的用途也是用于偿还他们两人婚内的房产,并不是易先生个人使用,易先生强调这个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就应该双方一起承担。 温女士表示,当时,她只是作为担保人签字,但实际债务是易先生个人的,并没有夫妻共同使用,易先生应该个人偿还全部债务。 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于是,只能通过法律条款帮他们进行梳理和调解。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既然温女士当时是自愿签订的担保合同,并且也是自愿抵押个人名下房产的,当时就应该知道,在签订合同,在落笔时,就已经构成了该笔债务的共同责任,放款行是可以向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全部债务的,这个操作并无问题。 依据《民法典》第700条:保证人代偿后享有追偿权。 依据最高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5条: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一方代偿后可向另一方追偿。 温女士代偿800万元,其中,自身应承担400万元,温女士有权可以向易先生追偿400万元。 此次案件告一段落,今后,不管在借款还是在做债务担保人的时候,必须要先熟悉法律条款,如果不清楚,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才能落笔签字,否则,事后就很难说清楚事情的原委,只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