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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阳,一个33岁男子在母亲的公墓旁,把自己的生命结束在了车里,他本想找个月入

浙江东阳,一个33岁男子在母亲的公墓旁,把自己的生命结束在了车里,他本想找个月入过万的司机工作,却掉进“贷款买车”大坑。招聘者承诺高薪、配车无押金,见面后却拉着他看车签合同,没让他细看条款。等他反应过来,名下多了辆14万的车,还背上19万贷款,每月要还3194元。承诺的高薪工作没了,车也不能跑营运。他拼命开顺风车,收入不稳定,还不上车贷就借网贷,最后连利息都还不上,被催收电话疯狂骚扰。男子死后家人还遭辱骂,实在让人愤怒。 2025年10月19号,33岁的吴凯强在母亲公墓旁喝农药割腕自杀。 时间倒回半年前,吴凯强在招聘网站看到一则司机招聘信息。保底月薪一万二,公司配车不用押金,还注明适合踏实肯干的中青年。 这对刚离婚、带着五岁女儿租房住的他来说,简直是救命稻草。 面试安排在城郊的汽车销售中心,接待他的王经理穿着笔挺西装,开口就是兄弟长兄弟短。 当吴凯强问起工作细节,对方却拉着他去看展厅里的新车,说这是公司专门为司机配备的营运车辆。 那天下午,吴凯强在十几个文件上签了字。 王经理说这些都是入职流程,公司要统一办理营运证。他记得自己反复问过合同期限,对方拍着胸脯保证随时可以离职,还指着某页条款说:看,这里写着无违约金。 直到三天后收到银行短信,吴凯强才意识到出事了。他名下突然多了辆14万的轿车,贷款总额19万,每月还款3194元。 更可怕的是,车辆登记证显示这车性质是非营运,根本跑不了网约车。 他冲回销售中心理论,发现王经理的工位已经清空。 新来的销售翻出合同复印件,指着某行小字说:这里写着贷款由个人承担,公司只是中介。 吴凯强这才想起,那天签字时王经理递过来的咖啡洒了,他慌忙擦拭时确实没仔细看文件。 接下来的半年,吴凯强每天清晨五点出门接顺风车单。 女儿幼儿园的早餐从牛奶面包变成稀饭馒头,他自己的午饭经常是两个馒头就着自来水。 即便这样,每月收入仍不够还贷,网贷平台陆续借给他八万块,利息滚得更快。 催收电话从早打到晚,有次直接打到女儿幼儿园,老师后来告诉吴凯强,孩子躲在厕所哭了半小时,说爸爸是坏人。 那天晚上,他蹲在出租屋楼道里抽了半包烟,烟头在水泥地上烫出十几个黑点。 2026年春节前,吴凯强最后一次去母亲公墓,他带了瓶农药和修坟用的铁锹,把墓碑周围的杂草清理得干干净净。 守墓人说,那天风特别大,那个年轻人的背影被吹得像片随时会飘走的枯叶。 他死后第七天,父亲接到陌生电话,对方骂他们是老赖家属,说吴凯强死前还欠着两万利息。 老人当场晕倒送医,醒来后盯着天花板说了句:我儿子不是那种人。 2026年2月27日,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调查发现,该团伙通过招聘网站锁定目标,用高薪配车当诱饵,专门骗取急需用钱的中低收入群体,他们准备的合同足有三十多页,关键条款用四号字打印,藏在密密麻麻的补充协议里。 更令人震惊的是,涉事车辆均来自同一家汽贸公司,他们与贷款机构勾结,将市场价10万的车虚标到14万,多出的部分由三方分成。 像吴凯强这样的受害者,已有两百多人,涉及贷款总额超过三千万。 招聘公司,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 招聘方用虚假高薪诱骗求职者贷款,虚构车辆营运性质,隐瞒真实合同条款,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他们把市场价10万的车虚标到14万,多出的4万就是诈骗所得,符合数额较大标准。 审理时会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故意误导,他们把关键条款藏在补充协议里,用小字打印等手段,这些都可能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金融机构,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严格审查。 吴凯强月收入不足五千,却获批19万贷款,明显超出还款能力。 金融机构若未核实工作真实性,未审查车辆营运资质,就可能构成违规放贷,会要求金融机构举证尽到审查义务,否则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汽贸公司,算不算共犯呢?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要求有共同故意。 汽贸公司明知车辆被用于诈骗,仍配合虚标价格,参与分成赃款,这已经超出普通商业合作范畴。 会审查汽贸公司是否知道招聘方的诈骗模式,是否主动参与利润分配,这些都会影响共犯认定。 吴凯强的女儿今年该上小学了,她还不知道爸爸去了哪里,村里的老人说,孩子最近总在画一个人,画里的人开着大汽车,车窗上贴着微笑的贴纸。 当我们在谴责骗子无良时,是否也该思考:为什么求职者会轻易相信天上掉馅饼?为什么金融机构对异常贷款视而不见?为什么劳动监察部门总是在悲剧发生后才介入? 这些问题的答案,或许比谴责更有价值。 面对这样的痛,究竟该如何构建更安全的求职环境?怎样让每个努力生活的人,都能找到正当的工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