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通山,女子有丈夫,也有40岁了,可她的妈妈却让她去相亲,还让她帮忙骗了17万,全部用于自己偿还债务,最后两人双双判刑,女子和丈夫的关系,也降到了冰点。 据悉,女子很久以前就结婚了,和丈夫的关系也还不错,只是为了生活,丈夫出去打工了,没有在家,但两人也并没有因此闹矛盾。 女子也是一个传统的人,丈夫出去挣钱了,自己就在家里搞农业,搞畜牧的,生活还是比较美满的。 可是她的妈妈不怎么让人省心,居然欠下了很多外债。 女子家也只能是温饱,要说帮妈妈还这些巨额的债务,她确实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也没有给予妈妈多少钱。 但是这些追债的人每天打电话来催女子的妈妈,让她寝食难安,每天晚上都睡不好觉。 她思前想后,总想找一个捷径,把这些钱给还上,要不然自己这一把年纪家都不敢回。 最后她想到了,反正女婿都出去打工了,那就利用女儿假单身的身份去相亲,骗一点钱来还债。 女子可不同意这个事情,要是被自己丈夫发现了,那可就不得了。 但是女儿在母亲的软磨硬泡下,实在没有办法,也答应了,反正又不是和别人事实婚姻,就是相亲,应该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事情。 因此,母亲就给她找好了下家,让女子以单身的身份去相亲,也向对方隐瞒了女儿已婚的事实。 女儿和对方谈起了恋爱,但也非常谨慎,在结婚之前不能有肌肤之亲,因此都是吃吃饭、逛逛街而已。 因为女子确实也不想骗别人,但是又被自己的母亲逼得没办法,只能走一步看一步。 结果女子的母亲看到女子不下手捞钱,就赶紧督促她,教她让对方给自己买金首饰。 对方为了结婚,也答应了女子的要求,买了。 女子的母亲看到对方还很好骗,又让女子给对方说她生病了,要用钱。 对方还是给了。 随后,女子的母亲就变本加厉,用各种方法让女子向对方索要钱财。 短短半年,对方就给予了17余万元。 最开始女子还是比较排斥的,觉得这样不地道,但后来拿着别人的钱为所欲为,想买什么就买什么,虚荣心也上来了,因此也配合着自己的妈妈,不断向对方索要。 这件事女子的丈夫一直不知道,而这些钱女子的妈妈大部分也用来还债了。 但是对方催促女子结婚的时候,她没办法了,自己的身份是已婚,去办理结婚证的时候肯定会露馅。 因此,她迟迟推脱,对方也产生了疑惑,所以才一追查下来,发现是这回事。 对方赶紧报警,要他们退还自己的17万元,并称他们是骗局,要让他们负法律责任。 直到现在,女子和她的母亲才意识到犯法了,一时半会儿不知所措,吓得魂都没有了。 最后母女俩都被抓了,母亲判了三年六个月,女子也被判了一年十个月。 有人就说,这不靠谱的母亲把女儿也拉下水了,两人都判刑了,也不知道她女婿会怎么想,会不会和她的女儿闹矛盾。 其实这样的骗局很容易识破,但是被害人还是被骗了17余万元,到底他们错在哪里呢? 一、女子的母亲自己有债务就拉女儿去相亲,又明知女儿有丈夫,为了达到目的,不惜代价让女儿去骗别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母亲主动策划骗局,指使已婚女儿伪装单身,以恋爱结婚为名骗取他人17万元,属于典型的共同犯罪主犯,主观恶意明显,手段具有欺骗性,因此法院判处其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 二、女子就是愚孝,自己给不了母亲钱去还债,就经不住母亲的游说,去当了帮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女子明知自己已婚,仍按照母亲安排隐瞒婚姻事实,接受财物并配合索要钱财,已经形成共同诈骗故意。 虽然她是被母亲劝说参与,属于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但她的行为依然构成诈骗罪,因此法院判处其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体现了法律对胁从、被唆使犯罪的宽大与底线兼顾。 三、被害人为了结婚,不去核实一下对方的婚姻情况,白白给了17万也没有结成婚,也是太心急和无知了。 从法律角度,被害人自身疏忽不影响对方诈骗罪的成立。 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就构成诈骗。 被害人急于结婚、未核实对方身份,属于自身过错,只能在追赃退赔时作为情节参考,但不能免除母女二人的刑事责任。 这也提醒大家,婚恋交友涉及金钱往来,一定要核实对方身份信息,避免财产损失。 大家觉得这个事情当中,被害人有没有错?当然,母女俩是有错的。 素材来源于:深圳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