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小伙来到一家按摩店准备做按摩,结果刚进去不久发现没带钱,于是便离开了,然而,就在离开后五分钟,警方将小伙、女技师抓获归案,随后便以小伙接受了女技师的非法按摩,其行为构成嫖C为由,对其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小伙不服将警方告上了法院。 据小伙常某称,23年3月的一天,自己来到一家按摩会所准备按摩,但是进去之后发现没带钱,于是就离开了。当自己来到一家烤鸭店后,警方就找到了自己,称自己涉嫌和女技师有非法接触,于是对自己处以了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而自己为了配合警方调查,根本不存在什么违法行为,于是,常某认为处罚的毫无道理,于是便将警方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但是,警方却表示,常某进入会所后,支付了300元接受了女技师王某的违法服务,而且,王某写了证词,为一男子提供了手的服务。 而常某也做了亲笔供述,承认了一女技师为自己提供了手的服务,因为常某接受完服务离开按摩店5分钟就被抓获,所以,常某是当场被查获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幅度内对常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那么,当常某在警方处亲笔写了供词,承认了违法行为,据此被行政拘留之后,又以自己没有实施过违法行为,据此要求撤销处罚,这种能够撤销吗? 其实,一般而言,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由被告提供证据,如果被告无法证明处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此就要面临被撤销的后果。 本案中,常某供述自己实施了违法行为,过后又反悔不承认了,这个时候,到底以哪一份证词为准? 法院是这样认为的,常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关于事发当时的陈述,与其询问笔录、供词中的陈述不一致,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询问笔录存在错误,对其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结合在案证据,对常某、案外人王某的询问笔录以及常某的亲笔供词等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常某在按摩会所内从事嫖C违法活动。 而被告在对常某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前,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行政处罚程序,程序合法。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常某的诉求,常某不服提起了上诉,希望二审能够改判。 但是,二审认为一审判决驳回常某的诉讼请求正确,于是,二审继续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常某如果不认,一开始就不认,前面认可后,后面就反悔,这种大概率不会被认定。 还有网友说,你出去5分钟就被查了,说明人家早就盯上这个窝点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