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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年男子申请了公租房入住了3年,结果突然被告知取消资格。他不甘心就这么搬

北京,一中年男子申请了公租房入住了3年,结果突然被告知取消资格。他不甘心就这么搬走,一纸诉状把住房保障部门告上了法庭。原来,系统复核时他被发现,2007年曾经手过一套61平方米的房子,并且拿到手才十几天,就转手赠送给了别人。那房子,他一天都没住过,可法院最终判决:资格取消,合法!而让他没想通的是失去公租房的依据,是一份他送房那一年,还没出台的文件! 2014年,张某以“无房户”身份申请保障性住房,填报的家庭住房使用面积:0平方米。家庭资产净值:4.5万元。 他是单身,一个人生活,月收入不高,名下没有房,也没有车。 2015年2月,审核结果出来了:符合条件,准予登记。张某悬着的心终于落了下来。他知道,这意味着他有资格排队等待公租房了。 这一等,就是六年。 2021年5月,他终于等来了好消息。他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签订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下了某小区的一间房。 可让张某怎么也没想到的是,2023年,住房保障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启动了一次自动复核。这是公租房管理的常规操作。保障性住房不是“一劳永逸”的福利,资格需要动态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人要及时退出。 复核结果显示:张某名下有房。 系统显示,他在丰台区某里有一套61平方米的房屋。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向张某进行了核实。 2007年,张某通过继承,获得了一套位于丰台区某里的房屋,建筑面积61平方米。那套房子,原本是他已故配偶杜某名下的。杜某2007年去世后,张某作为配偶,依法继承了这套房产。 拿到房产证后仅仅十几天,张某就把这套房子无偿赠与了他人。赠与手续非常完善,公证、过户、完税,一样不少。 这套房子,他一天都没有住过,也从未在申请公租房时申报过。在他看来,这套房子早就不是他的了,和他没有任何关系。 2024年2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张某送达了一份《信息比对核查结果告知单》。显示信息比对未通过。原因为名下有住房。 告知单还专门附上了法律依据:[2011]234号文件中的规定,家庭赠与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满三年后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原房屋面积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简单来说,就是你送出去的房子,在公租房资格审核时,依然算作你的住房面积。 2024年3月,街道办向张某送达了《保障性住房备案资格终止事先告知书》,告知他,拟终止保障性住房备案资格。 张某申请复查,结果依旧没变。最后张某提起了行政诉讼。 张某提出“我是2007年赠与的房屋,[2011]234号文件是2011年才出台的。怎么能用后来的文件,管我多年前的事?” 张某还提出,这套房子他一天没住,早就送人了,凭什么还要算成他的住房面积? 2026年3月27日,法院公开了审理结果,法院认为,公租房保障制度的目的,是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必须确保资源分配的公平性。 2011年文件就已经明确,赠与住房满三年后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原房屋面积仍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张某虽然赠与房屋是在2007年,但申请公租房是在2014年,2011年的文件在申请时已经生效,适用该文件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更重要的是,公租房资格复核是动态调整机制,不是申请时通过了就能一劳永逸。复核时发现不符合条件,就应当终止。 至于张某说的“房子没住过”“早就不归我了”。法院认为,规定就是规定,赠与房屋必须计入家庭住房面积,这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转移房产的方式规避审核。 这套61平方米的房子,让他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远超15平方米的标准,终止资格,合法合规。 主要争议点分析! 赠与的房屋是否应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张某认为,该房屋在2007年已赠与给他人,自己一天未住,产权已不属于自己,且赠与行为发生在申请公租房,即2014年之前多年,不应再认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根据案件中的文件,[2008]35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 “申请家庭成员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时所赠住房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2011]234号规定,“家庭赠与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满三年后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原房屋面积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这两份文件前者确立了“赠与房屋计入面积”的基本原则,后者明确了公租房领域的“三年缓冲期”,即赠与满三年后再申请,也要计入。张某2014年申请时,显然适用这一规则。因此,无论房屋是否还在名下,只要曾经拥有并赠与,其对应的居住面积在法律上依然被视为申请人曾经的住房面积,计入审核口径。 来源:裁判文书网

评论列表

我的小弟真是太稳健了
我的小弟真是太稳健了 5
2026-03-29 17:54
有钱人!房子送人的还不是有钱人?
用户16xxx55
用户16xxx55 4
2026-03-29 18:05
你要是卖了我都支持你,可你是送,那我就得怀疑你是不是真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