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亏了!北京,丈夫想贷款300万,让妻子作为担保人,妻子用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物,随后,丈夫便在合同的借款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处签字,妻子在担保人处签字。几年后,丈夫还不起这笔钱,离婚多年的前妻,只能为其偿还了本金加利息,合计800万元。随后,前妻随即起诉,向前夫讨要这笔债务,但前夫认为这笔钱是夫妻共同债务,也是用于两人婚内购买房产的贷款,不愿意单独承担,但前妻认为,自己只是担保人,帮前夫偿还了这笔债务,自然有权向他全额追偿。 据悉,丈夫和妻子是在2011年结婚,当时两人特别恩爱,就协商要买一处房子,作为两人共同的家。 当时两人看到的房子要几百万,手头不够,还缺300万。 最后,丈夫就想到干脆贷款吧,等手头资金周转过来就直接还贷,并且他当时有自己的生意,觉得隔个一年半载还这笔钱,根本没有问题。 但是借款需要担保人呀。 当时妻子在婚前就有自己的房子,丈夫就找到妻子,问她能不能帮忙做担保人。 当时妻子和丈夫感情特别恩爱,也相信丈夫的实力,觉得他还这笔钱没问题,于是就答应了用自己的房产做抵押。 当时丈夫也在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处签了字,而妻子只在担保人处签了字。 在2013年的6月份,银行便将300万发放给丈夫,两人随后购买了一处房产,作为两人共同的家。 可是丈夫的生意不见起色,还不起这笔贷款,银行也申请了强制执行,双方的婚姻关系也出现了破裂。 随后,两人在2017年的时候,协议离婚了。 但是在分开的时候,没有对这300万贷款的偿还问题做出任何处理意见。 最后,法院要按流程强制执行,前妻没办法,只能扛起这份责任,于是拿出800万,将当初的本金和利息全部还上了。 她认为,这800万应该由前夫来偿还给自己,毕竟自己只是担保人,而不是借款人。 可是前夫认为,这是夫妻婚内的借款,属于共同债务,怎么能自己一个人承担呢? 最后,前妻把前夫起诉到法院,北京二中院经过审理认为,这300万借款确实是婚内所购房产的相关支出,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并且银行在强制执行时,仍处于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对此均知情。 两人都非常后悔,借了300万,最终还了800万,还要各自承担50%的责任,真是得不偿失。 当初妻子高估了丈夫的实力,用自己的婚前房子作为担保,最后本来只借了300万,却还了800万,相当于额外让两人多承担了五百万。 那么,这个事情当中,是丈夫提出买房又还不起贷款的责任大呢,还是妻子被爱情蒙蔽了心智,拿着自己的房产去抵押,存在过错? 一、丈夫对自己的经济实力高估,怂恿妻子用房产担保,是本次纠纷的核心过错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389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丈夫是整个事情的发起者。他高估了自己的生意盈利能力,盲目决定贷款买房,又主动怂恿妻子用婚前房产做抵押担保。 作为借款人,他签字确认了债务,依法要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最终他还不起钱,导致银行强制执行、妻子被迫代偿,丈夫的违约行为是所有损失的根源,在法律和情理上都应是主要责任承担方。 二、妻子被爱情冲昏头脑,未评估风险即提供担保,自身存在过失 《民法典》第18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700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 妻子作为成年人,签字当担保人、拿自家房产抵押,就意味着她自愿承担了法律责任。 她被爱情蒙蔽,没有冷静评估丈夫的真实经济状况和这笔贷款的风险,属于自身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不过,她代偿后并非白亏,依法有权向前夫追偿。 只是法院认定这是共同债务,离婚时没约定分担比例,通常判一人一半,所以妻子能向前夫要回400万,剩下的400万是她自己当初的过失带来的损失。 大家觉得这笔钱是该丈夫自己承担呢,还是夫妻一人一半? 素材来源于: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