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安徽某高纤公司诉崔某平劳动合同纠纷案 人库编号·2024-07-2-490-001 【核心要旨】 在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仅要审查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更要通过合同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实质性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准确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仅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是内部承包合同而否认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崔某平2022年2月入职安徽某高纤公司车间,3月签订承包协议(约定视为集体劳动合同并遵守公司制度)。公司按月支付3-5月报酬,6月崔某平工作中受伤后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法院认定:虽签承包协议,但其工作属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接受公司管理、按月领薪,具备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故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核心要旨:劳动关系认定须实质审查履行情况,不能仅凭合同名称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