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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万宁,一女子与男子因停车问题起争执,男子还多次靠近女子指指点点,争吵中女子突

海南万宁,一女子与男子因停车问题起争执,男子还多次靠近女子指指点点,争吵中女子突然倒地后离世。家属坚称女子是被吓摔倒,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122万元。尸检报告显示,女子患有心脏病,是情绪激动引发疾病后离世的。法院判决下来后,男子后悔不已,直呼早知道就让一让了。 李先生和常女士是同小区的邻居,当天下午,李先生一家游玩归来,开着车在小区里找车位,转了一圈,看到个公共车位空着,他慢慢把车往里倒。 车还没停稳,常女士突然从旁边单元楼冲出来,几步跨到车位前,张开双臂拦住车,扯着嗓子喊:这车位不能停,挡着我们家走路了! 李先生摇下车窗,皱着眉说:这是公共车位,谁都能停,又没写你家名字。 常女士跳着脚喊:我说不能停就不能停!你赶紧开走,别逼我动手! 李先生解开安全带下车,指着车位说:公共区域,凭什么听你的?我今天还就停这了! 常女士冲到李先生面前,脸涨得通红,唾沫星子乱飞:你停试试!我今天跟你没完! 李先生也不示弱,梗着脖子回:你还能把我吃了? 两人从车位问题扯到平时的小摩擦,什么你家狗乱叫、你家垃圾没分类,能想到的陈芝麻烂谷子都翻出来了。 李先生的妻子和孩子站在旁边,急得直跺脚,妻子拽着李先生的胳膊喊:别吵了,换个地方停吧! 李先生甩开妻子的手,继续和常女士对骂。 突然,常女士捂住胸口,脸色煞白,身体晃了晃,直挺挺地倒在地上。 李先生一家愣住了,几秒钟后才反应过来,李先生妻子蹲下查看,发现常女士呼吸微弱,赶紧喊:快打120! 救护车赶到后,医护人员把常女士抬上车,李先生一家也跟着去了医院。 可抢救了半个多小时,医生还是摇了摇头:人没救过来,是心脏病突发,情绪激动是诱因。 常女士家属赶到医院,常女士的丈夫指着李先生的鼻子喊:就是你害了我老婆!她平时身体不好,你跟她吵什么?你要负责! 李先生辩解道:我又不知道她有心脏病,是她先骂我的! 家属不依不饶,把李先生告上法庭,索赔122万元,理由是李先生争吵时使用语言暴力,导致常女士情绪激动,引发心脏病才去世的。 李先生觉得冤枉,找物业开了证明,证实车位是公共的,自己停车合理,他还说:我要是知道她有心脏病,我也不可能跟她吵! 这案子的争议点有两个:一是李先生是否需要为常女士的死亡负责?二是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李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是李先生有没有过错,以及他的行为,和常女士的离世有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李先生和常女士争吵,属于日常矛盾,但争吵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争吵可能引发对方情绪波动,尤其是常女士作为女性,在争吵中更容易出现激烈反应。 虽然李先生不知道常女士有心脏病,但心脏病发作并非完全不可预见,情绪激动是常见诱因,李先生没有控制自己的情绪,继续争吵,存在一定过错。 尸检报告也很明确,常女士是情绪激动引发心脏病才离世的,争吵是情绪激动的直接原因。 所以,李先生的争吵行为,和常女士的离世,是有一定因果关系的。 那么,责任该如何划分比例呢?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常女士明知自己有心脏病,还主动挑起争吵,且情绪激动到倒地,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常女士应负主要责任,李先生负次要责任,最终,酌情判定李先生赔偿常女士家属14.9万余元。 判决下来后,李先生后悔得直拍大腿:早知道这样,当初让一让她就好了,为个车位闹成这样,真不值! 在矛盾中,控制情绪太重要了,一句气话、一次争吵,可能引发无法挽回的后果。 遇到纠纷,多一份理解,少一份争执,或许就能避免悲剧发生。 遇到类似情况,如何既保护自己权益,记住三点:一是保持冷静,不激化矛盾;二是及时沟通,寻求合理解决方案;三是必要时保留证据,如录音、录像,证明自己无过错等,这样可以很大程度的避免法律风险。 如果常女士能多一份克制,李先生能多一份让步,结果会不会不一样?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