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孕妇乘坐公共汽车,一名乘客因为琐事,对着正在开车的司机大打出拳,还抢夺司机的方向盘,司机一看,全车人的生命都握在他手中,他赶紧刹车,结果导致孕妇摔伤,孕妇找那位乘客赔偿,那位乘客却因为被判了刑,无需赔偿,孕妇只好找公交公司,要求赔偿,结局让人意难平。 公共汽车上,大家都安安静静地坐着,司机紧握方向盘,眼神专注前方,一切都是和谐有序的。 突然一个乘客,不知道为何琐事,对司机非常不满,和司机吵吵嚷嚷,越说越激动,他情绪上来了,对着司机就是一拳。 可怜的司机,正在开车,不能分神,只能言语和对方理论几句,不料惹怒了对方,对方直接就过来抢方向盘。 这太可怕了,这个乘客来抢方向盘的这一刻,不但司机慌了,全车的人都害怕了。 这个乘客抢方向盘的那一刻,车摇晃着,左摆一下,右摆一下,司机不敢松手,依然紧紧地握住方向盘,让乘客赶紧放手。 路上车那么多,行人来来往往,车上,一车的乘客,一颗心都吊在嗓子眼上,大家眼里充满恐惧,惊叫一片。 司机看着依然暴怒的乘客,他不敢再往前开了,一车的乘客,他们的生命都握在他手上,司机还得对路上的来往车辆,以及来往的行人负责,他若继续开车,乘客继续抢方向盘,后果不堪设想。 他赶紧刹车,他这一刹车,全车的人都猛的往前倾,很多人都站不稳,很多人都摔倒了。 正常人摔倒,可能擦伤点皮都没什么关系,偏偏摔倒的人当中有一个孕妇,她就是高女士。 怀孕的高女士,这么一摔倒,吓得她赶紧捂住肚子,这一摔倒,她受伤了,她不关心自己伤得怎么样,她只关心自己肚中的孩子,是否还平安。 事后高女士赶紧去医院检查,发生这样的事,就算孩子保住了,高女士依然心有余悸,她在这个关键时期,碰到这样的事,内心久久不能平静。 她想不通这个乘客,为什么会做出如此危险的事情。 她怎么可以对着司机拳打一通,司机在开车,是不能分神的,遇事可以和司机说话和司机理论,但不可以让司机分神。 乘客拳打司机,这已经非常危险了,已经对司机的心情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他还抢夺方向盘,这简直是不把一车人的生命当一回事。 还好司机顾全大局,赶紧刹车,保住一车人的生命。 司机的做法没有什么问题,刹车会导致大家往前倾,导致有人摔倒摔伤,这也是可以理解。 但是这个乘客,他做出如此危险的行为,大家无法原谅。 这个乘客的行为,是真的很危险,如果司机不紧急刹车,一定发生车祸,有可能撞到行人,还有可能撞到别人的车。 这还不是关键,一旦发生车祸,将会危及全车人的生命。 显然这个乘客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了,他的行为构成了妨碍安全驾驶罪。 《刑法》第133条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于司机紧急刹车,乘客的行为才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这个乘客只是被判了有期徒刑8个月,并且罚款2000元。 事情到这里并没有结束,高女士怀孕,摔倒受伤,此事皆因这个乘客的行为导致,这个乘客理应对高女士进行赔偿。 对于高女士来说,这个乘客的行为,导致她摔伤,这个乘客就应当承担他的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既然乘客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这个乘客只是和司机有矛盾,没有直接和孕妇起矛盾,乘客无需给孕妇赔偿。 高女士对这个结果,感到很不满意,只能起诉公共汽车公司赔偿。 由于高女士乘坐公共汽车,公共汽车公司应当对乘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司机急刹车,导致高女士摔倒受伤,所以法院判决,公共汽车公司应当赔偿7.3万给高女士。 那么你认为那个乘客需要赔偿吗?来源:时速新闻 2026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