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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克苏,53岁男子因腰疼去诊所针灸,谁料短短两天后竟四肢瘫痪,成了一级伤残。

新疆阿克苏,53岁男子因腰疼去诊所针灸,谁料短短两天后竟四肢瘫痪,成了一级伤残。更让人没想到的是,家属追责时发现,那家诊所连最基本的门诊病历都没留下。卫健委介入调查后,真相浮出水面,而这场悲剧的代价,最终定格在了241万。 2023年9月1日、2日,李某因腰疼,连续两天到某诊所接受理疗。9月2日下午,他开始出现腰腿活动受限,骶尾部剧烈疼痛,当晚被紧急送入某医院。 急诊医生一看,直接转入ICU,诊断为感染性休克、脊髓感染、化脓性脑膜炎。 随后,李某被转入其他多家医疗机构,经历了漫长的治疗。 最终诊断结果为急性脑梗死、四肢瘫痪、重症肺炎、脑脊髓炎。 一个53岁的中年男人,从此只能躺在床上,连翻身都需要人帮忙。 事发后,李某的妻子陈某和诊所共同向卫健委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2024年5月,鉴定意见: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56%—95%。 更关键的是,鉴定机构指出诊所没有提供当天给李某做理疗的门诊病历。 在常规情况下,涉及脊髓的相关操作,都有详细的手术操作记录,会明确记载在病历上。但这家诊所,什么都没留下。 鉴定材料不完整,直接导致诊所陷入举证困境。一审判决诊所承担95%责任,赔偿350余万元。 诊所不服,提起上诉。 诊所认为,案由应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而非“健康权纠纷”;一审程序不当;应追加其他医院为被告;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同时诊所还提出了关键性的质疑,针灸针孔只有1毫米,怎么可能导致中枢神经感染? 但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时明确表示:结合病历和检查结果,感染部位与针灸部位存在关联。 更关键的是,诊所拿不出任何书面操作记录证明自己无菌操作合规。 2026年3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定,案涉鉴定机构系双方在卫健委主持下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应作为定案依据。 最终,二审改判护理费减半,诊所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2410494.48元。 主要争议点分析! 1.诊所主张一审认定95%责任比例不当?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鉴定意见明确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为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56%-95%。综合考量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李某的伤残等级及后续生活情况,在鉴定意见范围内确定95%的责任比例,属法官自由裁量权范畴。 参与度是一个范围值,法院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范围内确定具体比例。本案中诊所未书写病历、无法证明无菌操作合规,过错程度较高,95%的认定并无不当。 2.诊所主张,本案系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导致的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应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而非“健康权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与健康权纠纷属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而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的纠纷,属于健康权纠纷的特殊类型。健康权纠纷则侧重于对自然人身心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的概括性保护。 法院认为健康权作为一般侵权案由,能够涵盖本案事实。案由认定不影响实体权利义务的审理。 案由选择不构成实质性错误,健康权纠纷同样能准确反映案件性质,法院的认定具有法律依据。 3.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采信? 诊所主张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材料不完整、鉴定人员组成不当、鉴定依据不足等问题。 医疗损害鉴定中,病历是核心检材。医疗机构未按规定书写病历,导致鉴定材料不完整,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鉴定机构根据现有材料作出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应予采信。 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