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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孕妇公交车上被摔骨折,肇事者分文不赔,公交公司也喊冤!法院这样判

“冤不冤?”孕妇公交车上被摔骨折,肇事者分文不赔,公交公司也喊冤!法院这样判 来源: 湖北仙桃法院、极目新闻 出门坐公交,原本图个方便安全,可谁能想到,一次普通的乘车经历,竟让一位怀孕35周的准妈妈遭了大罪。更让人心寒的是,肇事者被判刑后分文不赔,公交公司也觉得自己“背了锅”。这事儿到底冤不冤?法院的最终判决,给所有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一、惊魂一刻:一个“路怒”乘客,害惨了一车人 事情发生在2024年12月19日,湖北仙桃。男子赵某第一次乘坐2路公交车,因为不熟悉路线,便反复询问司机邓某到站的问题。邓某起初耐心回答,但随后要专心开车,便没再继续回应。这本是再正常不过的操作,却惹恼了赵某。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赵某竟然直接冲到驾驶室旁,对着正在开车的邓某挥拳相向,甚至还动手抢夺方向盘!公交车瞬间失去控制,左右剧烈摇晃。千钧一发之际,司机邓某只能采取紧急刹车,这才避免了车辆失控撞向路边的惨剧。 然而,这一脚急刹车,却让车上一位怀孕35周的高女士重重摔倒在地。“孩子,我的孩子……”高女士惊恐万分地护着肚子,场面揪住了在场所有人的心。虽然万幸胎儿无碍,但高女士左侧踝关节骨折,需长期休养。 二、法律分析:乘客犯罪,但承运人的责任跑不掉 事发后,闹事的赵某很快被警方控制。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在公交车上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了全车人的安全。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二的规定,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 ,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最终,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赵某是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可高女士的伤痛和损失却无人问津。赵某始终没有道歉,更没有赔偿一分钱。走投无路之下,高女士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对此,公交公司大喊“冤枉”,认为肇事者是赵某,凭什么让自己赔?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关键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823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简单来说,只要上了公交车,公交公司就和你形成了一种运输合同关系,有义务把你安全送到目的地。除非公交公司能证明,是你自己故意受伤或者自己身体原因造成的,否则就得负责赔偿。在这个案子中,高女士的伤情是因司机紧急避险(急刹车)直接导致的,并非她自身过错,因此公交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焦点之争:产假工资和误工费,能兼得吗? 一审法院虽然支持了公交公司应当赔偿的结论,但在计算误工费时,却和高女士产生了巨大分歧。 高女士伤后,医院开具了180天的休假证明。但在这180天里,有123天恰好是她的法定产假。在产假期间,单位是照常给她发工资的。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这123天高女士的收入并没有“实际减少”,不应计算误工费,只支持了剩余57天的误工费,合计2万余元。 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她的理由引发了很多职场妈妈的共鸣: “产假是国家赋予女职工的特殊权利,怎么能因为休产假就剥夺我的误工费呢?” 她认为,产假工资和误工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产假工资是劳动法赋予的生育福利,而误工费是侵权方对她受伤后无法正常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两者法律依据不同,可以兼得。 二审法院采纳了高女士的观点。法院明确指出,一审法院以高女士在产假期间“没有产生误工损失”为由,剥夺其应享有的误工费权益,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交公司赔偿高女士各项损失共计7.3万余元。 结语:法律不保护“冤枉”,只保护“权益” 回过头看,赵某被判刑,是他危害公共安全应得的惩罚;公交公司赔偿,是它作为承运人未保障旅客安全应尽的责任;高女士拿到误工费,是她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应得的补偿。 这个案子也告诉我们,“冤不冤”在法律面前,看的不是谁看起来更可怜,而是谁没有履行好自己的法定义务。 对于公交公司来说,这是履行承运人责任的一部分。而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更应从中吸取教训:公共安全不是儿戏,对正在开车的司机动手,代价可能比你想象的要重得多。 最后想问问大家: 如果你是高女士,你会选择起诉公交公司吗?对于“产假期间也能拿误工费”这个判决结果,你又是怎么看的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