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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女子每月工资12000元,做5休2,无意中,她看到一家公司月薪13K-

浙江杭州,女子每月工资12000元,做5休2,无意中,她看到一家公司月薪13K-16K、双休、朝九晚五,女子高兴不已,马上投简历想要跳槽,幸运的是,她顺利应聘成功了,没想到,她前脚刚跟旧公司解约,后脚却被新公司告知:她要么单休、要么大小休。女子气愤不已,招聘信息可不是这么写的,可对方却表示,公司在初创成立阶段,管理层要做表率,女子不去,要求赔偿一个月工资。结局令人意外。 2月28日,陈女士接到杭州某公司人事电话,说她已经成功被录取了。 原来,陈女士之前在杭州一家留学培训公司的人事部做事,每个月工资12000元,每周有2天的休息时间。 虽然这个工资不低,工作也算轻松,但是陈女士不安于现状,为了得到更好的发展,从去年年底开始,她一有空就开始在招聘平台留意,看看能不能找到一家发展前景比较好的公司。 幸运的是还真被她找到了,今年2月20号左右,陈女士就在招聘网上看到有一家前景不错的公司在招人力资源主管。 该公司的招聘信息显示,该职位每月工资13-16k,双休,每天9点上班,下午5点半下班,主要工作是教育培训之类的。 这份工作跟陈女士之前的工作很相似,最重要的是,周末可以休息,陈女士的孩子还小,她考虑到周末可以休息陪孩子,没有多想当即投简历。 2月27号,陈女士到新公司面试,面试时一切都很顺利,她自认为应该能顺利过关。 果不其然,2月28号那天,陈女士接到了新公司发来的录用通知,确定了3月16号她可以正式上班。 收到这份录用通知,陈女士心里跟吃了蜜糖似的,对未来更是充满了信心。 为入职新公司做准备,陈女士特意在3月13号那天跟前一个公司正式解约。 本以为一切都能像她所想的那样顺顺利利,她也做好了入职的准备,万万没想到,就在她跟前一家公司正式解约的第二天,新公司给她发来了让她闹心不已的信息。 新公司总经理跟陈女士说要把双休调为大小休或者单休,看看陈女士怎么安排。 陈女士一听瞬间就窝火了,招聘信息上明明写着双休,等她跟上一家公司解约了又来这么一出。 原本她看中的是该公司给双休,想着可以多陪陪孩子,结果却不是当初他们写的那样。 所以,陈女士提出了疑问,但是经理没有正面回答她。 3月15日,陈女士接到新公司通知,确认将双休改成单休,理由是公司在刚创立阶段,需要多方去平衡考量,陈女士应聘的是主管,作为高层她更应该为底下的员工做表率。 陈女士对此表示不能接受,跟公司提出了双休的要求,但是对方没有同意。 陈女士想到,每周只休息一天,一个月比上一家公司多上4天班,工资却没多多少,她越想越觉得自己辞职太过草率了。 而这一切都是因为新公司发出的那一份招聘信息,如果他们一开始就写明单休,陈女士肯定不会辞职。 陈女士找来媒体求助,她决定不去新公司上班了,但要求他们赔偿自己一个月的工资。 记者联系上了该公司的一位负责人,他表示已经跟上级反映,并安排了律师处理这个事情。 记者又联系了该律师,律师表示,一般会按照工作周期经济上的损失来进行赔偿的。 不过,目前具体要赔多少,双方还没谈拢。 有人说,这个公司也做得不地道,起初说双休,等人家把工作辞了,你又改成单休,这不是糊弄人吗,赔偿一个月还便宜他了。 现在的公司就是最基本的套路了,福利待遇给你写的很好,等你一进去就是另一个说法。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个事呢?陈女士可以要求赔偿吗?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这个事件里,公司招聘写明双休、朝九晚五,陈女士基于信赖辞职后,公司擅自改为单休或大小休,属于提供虚假情况、违背诚信原则,导致陈女士失去原有工作产生经济损失。 新公司构成缔约过失,陈女士有权要求赔偿合理损失,赔偿标准可参照其原月工资及找工作期间的收入损失确定。 这件事也给所有打工人提了个醒,跳槽前一定要多留个心眼,把薪资、休息制度这些关键条件落实清楚,最好保留好书面证据。 同时也告诫用人单位,招聘要诚实守信,不能用虚假条件忽悠人,否则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会败坏公司口碑,得不偿失。 对此,广大网友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