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礼的街道,无礼的河道?”四川乐山一男子大白天裸泳一个月,路人直呼辣眼睛 公共河道里,到底能不能想脱就脱? 最近,四川乐山某大桥附近出了件让路人“不忍直视”的事儿。 大白天的,江面上有个四五十岁的男子在游泳。游泳本身没毛病,关键是他除了腰上拴了个救生浮球,浑身上下啥也没穿。 更让人无语的是,这还不是偶尔一次。附近居民说,这大哥已经在江里裸泳快一个月了,而且专挑白天人多的时候。 大桥附近本来就是大家散步、锻炼的地方,人来人往,谁路过往水里扫一眼,都能看见这尴尬的一幕。有位女市民实在是看不下去了,拍下视频求助,觉得这种行为太不尊重人。 用她的话说,这简直是逼着过路的人“洗眼睛”。大人尴尬也就算了,万一放学路过的孩子看到了,这算怎么回事? 一、河道不是自家浴缸,想怎么游就怎么游? 这事儿传到网上,网友们的评论也挺有意思。 有人觉得,河道又不是私人游泳池,起码的体面得有。也有人调侃说,这是“有礼的街道遇上了没礼的河道”,不穿衣服也不违和,觉得辣眼睛别看呀。 但调侃归调侃,大家心里都有一杆秤:公共场所不是私人领地,不能想怎么脱就怎么脱。你的“穿衣自由”或者“脱衣自由”,不能建立在恶心别人的基础上。 二、法律怎么管?不是“法不责众”就能随便来 虽然咱们的法律条文里没专门写“不准裸泳”这四个字,但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这本身就踩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红线。 律师分析得很直白:江河湖泊只要是大家都能自由出入的地方,就属于公共空间。在这儿光着身子,不仅是违背公序良俗,更是实打实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得很清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像这种持续了一个月、专门挑白天人流密集区“放飞自我”的情况,一旦被认定为“情节恶劣”,可不是口头教育就能了事的。轻一点的可能被警察警告或者罚点款,要是闹得民愤太大、劝都不听,最高能关上十天。 三、裸泳到底算不算个事儿? 有人说,裸泳也叫事儿啊?成百上千人,根本管不了,大概也是法不责众吧。 这个想法其实挺危险的。法律管不管,关键看两点:一是是不是“公共场所”,二是是不是“故意”。某大桥附近属于公共休闲区域,人来人往,这大哥连续一个月白天裸泳,故意在人流密集处暴露身体,已经对他人视觉造成了强制干扰。 当地派出所已经关注到了这个情况,准备去现场核实。其实解决这事儿也不难,只要路人发现后及时报警,警察出面制止是名正言顺的。 说到底,江水再清凉,也洗不掉这种行为给公共文明抹的黑。不知道这位大哥是出于什么心理——是想自我解压呢,还是想出名呢,还是觉得自己很有魅力?但他可能忘了一点:无形中已经触犯了法律。 最后说两句 有句话说得在理:你的自由止于别人的鼻子。在公共场合,每个人都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你觉得在河里裸泳算不算个事儿?河道算不算公共场所?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来源: 综合自四川乐山当地居民反映及媒体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