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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七旬老人雨后在河边涮墩布,不慎跌入河中溺亡。家属将相关管理部门告上法庭

江苏无锡,七旬老人雨后在河边涮墩布,不慎跌入河中溺亡。家属将相关管理部门告上法庭,索赔91万余元。 事情发生在2024年10月年近七旬的老人刘某,下午5时冒着小雨扛着墩布到马路对面的河道去洗墩布。 老人不慎从台阶摔进河水中,几分钟后被路人发现,但最终老人不幸溺亡。 刘某家属认为事发河道紧邻居民区与通行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管理部门未设置警示标识和护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并索赔各项损失91万余元。 然而,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这起判决,在网上引发了截然不同的声音。 有网友认为:家属的要求并非毫无道理。河道就在生活区旁边,连个护栏都没有,出了事管理部门难道没有一点责任?如果公共区域的安全都要靠行人自己‘小心翼翼’,那要公共管理干什么?” 也有网友说,这是典型的“谁死谁有理”,老人自己跌入河中,却要追究河道的责任?全国那么多河道、湖泊,是不是都要围起来?成年人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不能一出事就找‘公家’赔钱。” 还有的说,不仅要驳回,还要罚款,追究其浪费公共资源的无耻! 老人离世是悲剧,但判决本身没有错。真正值得思考的是:我们是否已经习惯在意外发生后寻找一个“责任人”来抚慰情绪?如果是,那公共管理部门的责任边界又该划在哪里? 安全保障义务不等于无限责任。 河道属于开放自然环境,管理部门对天然水系的管控责任不能与封闭式公共场所等同。要求所有临水区域加装护栏,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 刘某作为成年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自身审慎注意义务优先于公共管理责任。 法院两审驳回,不是冷漠,责任划分需要清晰边界,否则公共管理将陷入“处处设防、人人担责”的困局。 悲剧值得同情,但责任不能无限外溢。守住法律的底线,才是对公共安全最长久的保障。 你怎么看?是管理部门失职,还是家属索赔过度?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