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撒玛利亚人法”(好人法)最早起源于美国。1959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率先通过相关法律,初衷是解决一个现实问题:在20世纪50年代,随着汽车普及,交通事故增多,但许多路过的医生和护士即使看到伤者也不敢施救。原因在于当时侵权责任严格,如果在院外条件有限的情况下施救,一旦伤者死亡或留下后遗症,施救者可能被以医疗过失起诉并承担赔偿责任。为降低这种风险,加州立法明确:在院外无偿实施紧急救助的人员,可以获得民事责任豁免。此后,这一制度逐步扩展至普通公众,并在全美各州普及。
随着“黄金抢救时间”等医学理念的普及,各国逐步将院前急救纳入公共体系,不同法系形成了两种路径:一类是以美国、加拿大、英国为代表的免责模式,即法律不强制施救,但对自愿施救行为提供责任豁免;另一类是以法国、德国、意大利等为代表的强制模式,将在具备条件下拒绝救助他人认定为违法甚至犯罪。
中国的相关制度最早由地方立法突破。2013年8月1日,深圳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首次在地方层面明确救助人因无偿紧急救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立法背景与此前社会事件有关,例如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2011年佛山“小悦悦事件”,引发公众对施救风险和责任问题的广泛关注。
随后,国家层面完成立法。2017年,《民法总则》首次写入紧急救助免责条款;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第184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文未设置“重大过失”等前提条件,属于直接免责规定。
司法实践中已有明确案例。2017年,辽宁沈阳一名老人突发心脏骤停,施救者在实施心肺复苏过程中导致其多根肋骨骨折。后家属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施救行为属于紧急情况下的自愿救助,骨折属于心肺复苏中可能出现的后果,最终判决施救者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