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新疆乌鲁木齐,女子在玉器店看中一只价值百万的手镯,店员提醒她不要拿托架,要拿手镯,女子不听,结果玉镯磕到玻璃上裂了。经过鉴定,镯子损失价值为36.5万,女子狡辩说,手镯可能本来就有裂,而且这么贵的手镯,店员没有亲手递给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个责任不应该由她承担。最终一审这样判。 当天店里来了两位客人,刘女士和陪同她的赵先生,刘女士一进门就直奔主题,就是来挑玉镯的,而且眼光还特别高,完全看不上普通货。 她总说几万块的镯子档次不够,戴出去没面子,专门盯着柜台里标价高昂的款式看,说要挑一只质地好、有收藏价值,还能彰显身份的手镯,挑来挑去,终于在一个玻璃柜台前停住了脚步。 刘女士看中的这只手镯,确实不一般,整体油润细腻,质地通透,没有明显的杂质,上手的质感肉眼可见地比其他玉器高出一大截,店员介绍说,这只手镯标价百万,是店里的中高档货,材质是优质翡翠,因为质地出众,所以价格才这么高。 刘女士越看越喜欢,直接指着手镯对店员说,把这只拿给她试试,语气里满是笃定,看得出来是真的动心了。 店员见状,一边笑着夸刘女士有眼光,说这只手镯特别挑人,也就她能驾驭得住,一边小心翼翼地打开柜台,双手捧着带托架的手镯,慢慢拿了出来,轻轻放在铺了厚厚软垫的柜台上,生怕有一点磕碰。 要知道,这种价值百万的玉镯,质地脆弱,稍微用力碰撞就可能出现裂纹,所以店员全程都格外谨慎,放下手镯后,还特意调整了位置,方便刘女士观察。 刘女士凑到柜台前,仔细打量了半天,又用手轻轻摸了摸手镯的表面,觉得满意极了,就准备拿起来迎着店里的灯光,再仔细看看手镯的纹理和通透度。 就在她伸手要拿的瞬间,店员赶紧上前一步提醒她,语气都带着几分急切:“女士,您等一下,这只镯子价格太贵了,质地也脆,您拿起来看的时候,一定要直接手拿手镯本身,千万不要托着托架,托架比较滑,容易失手让手镯掉下来,发生磕碰就麻烦了。” 可刘女士根本没把店员的提醒放在心上,甚至觉得店员有点小题大做,她摆了摆手,不耐烦地避开店员的手,依然我行我素地伸出手,托起了放着玉镯的托架,还随口说了一句“哪有那么娇气”。 店员还想再提醒几句,可还没等开口,意外就发生了——刘女士的手刚离开柜台台面,托架就因为受力不均开始滑动。 上面的玉镯没稳住,“啪嗒”一声从托架上滑了下来,重重磕在了柜台的玻璃边缘,发出一声清脆的叮响,在场的三个人都瞬间愣住了。 刘女士赶紧把托架放在柜台上,小心翼翼地拿起玉镯,这时候才发现,手镯的边缘已经出现了一道清晰的裂纹,虽然不算特别长,但足以影响手镯的价值,好好一只百万玉镯,瞬间就有了瑕疵。 店员见状,脸色瞬间变了,赶紧联系了店主,店主赶到后,查看了手镯的损坏情况,提出让刘女士承担相应的损失,双方当场就吵了起来。 刘女士一口咬定自己没有责任,还开始狡辩,说这手镯可能本来就有暗裂,只是她拿的时候刚好显现出来,并不是她摔的。 她还指责店员,说这么贵的手镯,店员没有亲手递到她手里,也没有采取更严格的防护措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这个损失不应该由她来承担。赵先生也在一旁帮腔,说刘女士也不是故意的,希望店主能通融一下。 双方各执一词,吵了半天也没达成一致,店主见协商无果,就提出共同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玉镯的损失价值进行鉴定,刘女士和赵先生也同意了这个提议。 经过专业鉴定,这只玉镯因为裂纹导致的损失价值为36.5万元,并不是原价百万的全额损失,鉴定结果出来后,双方还是谈不拢,最终店主只好将刘女士和赵先生一起起诉到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相应的损失。 庭审的时候,刘女士依然坚持自己的说法,反复强调手镯有暗裂、店员未尽到义务,还拿出当时的现场照片,试图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而店主则表示,店员已经履行了提醒义务,柜台也铺设了软垫,尽到了基本的防护责任,玉镯的损坏完全是因为刘女士不听提醒,操作不当导致的,理应承担责任。赵先生则主张,自己只是陪同人员,即便要承担责任,也只是一般保证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拿取价值高昂、质地脆弱的玉镯时,负有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她无视店员的明确提醒,用不当方式拿取手镯,是导致玉镯损坏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店主虽然履行了基本的提醒和防护义务,但针对百万价值的玉镯,未采取亲手递送、全程辅助佩戴等更严格的措施,存在轻微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刘女士承担90%的责任,赔偿32.85万元,同时,赵先生为刘女士作保,应承担相应责任。 赵先生主动将车子质押给店里并表示为刘女士作保,构成了保证合同关系,如果刘女士赔不起,赵先生作为保证人,需要按照约定代替刘女士承担赔偿义务。 来源:闽南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