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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男子刚出生几个月,生母就丢下他离家出走了,父亲将9个月的他过继给了养母

湖南株洲,男子刚出生几个月,生母就丢下他离家出走了,父亲将9个月的他过继给了养母。男子22岁时意外离世,生母得知后跑回来,要求分得男子房子的50%份额!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大快人心。 老邹和成某原本是夫妻关系,二人生了一个儿子小邹。 原本一家三口,日子应该过得很幸福,但是老邹和成某早就有摩擦,加上家里条件一般般,小邹出生后,夫妻二人的矛盾进一步加深,刚生下小邹几个月,成某就丢下年幼的儿子离家出走了。 成某走后,老邹又当爹又当妈,一边要照顾几个月的小婴儿,一边还要挣钱养孩子,结果就是钱没挣到,儿子也被养的又黄又瘦。 老邹心疼孩子,最终心一横,决定给儿子找个好人家,只要对方对孩子好。 经过打听,老邹得知余某一直想收养一个孩子,而且余某这人心地善良,家里条件也不错,孩子去了她家,肯定不会受委屈。 老周和余某一说这事,余某非常高兴,立即答应了,两人约定小邹寄养在余某家里。 两人说好后,老邹将小邹交给了余某,强忍着心里的不舍,一步三回头离开,随后老邹就去外面打工了。 从那以后,余某尽心尽力照顾小邹,小邹也一直喊余某妈妈,但是,两人一直没有办正式的收养手续。 渐渐的小邹长大了,多年来老邹一直在外面打工,但是会定期给余某寄小邹的学费和生活费。 转眼就是20多年过去,小邹好不容易长成了大小伙,意外却来了。2025年4月16日,小邹意外溺水离世了。 余某非常悲痛,第一时间将这件事告诉了小邹的生父老邹,老邹出了丧葬费,余某出面给小邹办了个风光的葬礼。 谁知小邹的后事刚办完,他那个消失了20多年的亲妈成某出现了。 原来,余某有一套房,登记在了她和小邹两个人名下,这事不知道怎么让小邹的生母成某知道了。 成某觉得,房子有小邹一半的份额,小邹走了,那一半份额就成了遗产,小邹是她的儿子,她有权继承。 余某不同意,小邹几个月大就由她抚养,成某这个名义上的亲妈一次都没来看过孩子,更没有出过一分钱,凭什么来分房子? 成某见协商不成,竟然将余某和老邹起诉了,要求分得小邹名下房产的一半份额。 庭审时,老邹感念余某多年来辛苦帮他照顾儿子,直言愿意放弃小邹的遗产,还说房子就是余某的,他不会染指一分。 那么,小邹那个抛弃了他20多年的生母是否有权继承小邹的遗产?最后又会怎么判? 首先,余某与小邹并不是合法的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从法律层面看,余某和小邹未形成正式的收养关系。但是,余某在小邹9个月大时就开始抚养他,小邹也一直喊余某妈妈,多年来余某承担了主要的抚养责任,这种长期的抚养事实在法律上也会被考虑。 其次,成某是小邹的生母,依法对小邹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从这一点看,成某似乎有继承小邹遗产的权利。 但成某在小邹几个月大时就离家出走,二十多年来从未尽到一个母亲的抚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最终,一审认为,老周和成某是小周的生父和生母,有权继承小邹的遗产。 但是老邹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小邹的遗产,将份额全部赠予给余某,老邹合法处分自己的权益,应当予以支持。 成某虽然想要继承小邹的遗产,也有权继承遗产,但是她生而不养,几十年来从来没有尽到过当母亲的责任和义务,综合考虑后不予分配。 余某虽然没有和小周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但却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小邹留下的50%的房产份额由余某继承。 最终,涉案房屋被判归余某所有,余某独自享有100%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