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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保健品不符合国内标准,能否要求赔偿?近年来,保健食品在国内消费热度不断攀升,

海外保健品不符合国内标准,能否要求赔偿?近年来,保健食品在国内消费热度不断攀升,进口的海外保健品越来越受到国内消费者的青睐。但当消费者通过代购跨境购买保健品,买回来却发现所含成分未获国内许可,销售者是否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跨境网购保健品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马某通过网络平台了解到曹某出售添加有β-烟酰胺单核苷酸(NMN)的某款胶囊,其中NMN在医学上有一定还原性,具有抗衰老、心血管健康维护及大脑功能提升等功效,马某经询问后下单,曹某从境外网站购买后将产品邮寄给马某。在食用该款胶囊一段时间后,马某认为没有明显效果,且发现NMN这一成分在我国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遂马某要求曹某退还全款,而沟通后曹某只同意退还未食用部分款项。双方争执不下,马某便诉至法院,要求曹某退还全款并十倍赔偿。马某认为,曹某违法销售,应全部退款并依法赔偿。该款胶囊未标注中文标签和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且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排查违法经营“不老药”的函》,其添加的NMN在中国境内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故该款胶囊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曹某辩称,NMN是自然存在的维生素b族衍生物,不存在安全问题,且该款胶囊在其他国家已获得食品安全认证和出口证明,马某购买前也已通过网络检索充分了解成分功效,曹某方同意退还未食用部分,但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产品属于跨境电商进口的保健食品,根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的规定,跨境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其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虽涉诉产品在我国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但考虑到NMN在人体内、水果、蔬菜中自然存在,不能仅以含有NMN而推定认为必然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经法院调查,马某在购买前知晓产品相关信息,目前无证据证明涉诉产品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营养要求等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安全问题,故关于马某主张涉诉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要求赔偿,证据不足。就退货退款部分,曹某已经退还未使用产品部分的价款,马某亦同意退还未使用的产品。对于马某主张的其他退款,因产品已使用无法退还,对该项主张无法支持。综上,法院对原告马某要求退还已使用部分产品价款和承担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判决现已生效。

释法国内外法律以及商品标准有一定差异,因此,跨境代购商品是否符合国内标准以及能否要求赔偿,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不能一概而论。1.跨境代购商品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能不能退一赔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生产或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前及购买过程中知晓跨境代购商品系境外直邮,对无中文标识和中文说明书情形有充分预期和认知,并已通过店铺商品介绍页面等途径了解该商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配料表、保质期、价格、类型等事项,则缺少中文标识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此时,若消费者无法证明商品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则不能支持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因此,对于可能无中文标识或中文说明书的跨境代购商品,消费者应通过跨境电商企业和平台的商品介绍页面等途径及时全面查看了解商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事项,确认可承担相关风险后再另行购买。2.跨境代购商品含有的某些成分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能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如果进口保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值得注意的是,相关商品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但是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另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因此,对于跨境电商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零售进口等方式进口的商品,虽然相关成分可能尚未获得我国许可,但是如果该成分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且不具有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品达到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和实际发生的损害,则不能仅以含有该成分而必然认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如本案中的NMN成分,其作为生物活性核苷酸自然存在于水果蔬菜和人体中,故无法认定涉案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提示消费者购买海外保健品时应当保持适当的谨慎态度。各国基于本国国情,就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制定有不同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消费者在购买海外保健品时,应当尽量在正规渠道、官方渠道购买,对不熟悉不了解的商品,避免盲目跟风,充分了解相应保健品的成分及功效,主动甄别网络信息。跨境电商企业应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和权益保障义务,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当发现相关商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商品并妥善处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并及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海关等监管部门报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源: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