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带女友外出旅游的2天时间里,由于男子没有把持住,与女友多次发生关系。为了避免怀孕,男子便从药店购买紧急避孕药。没成想2个月后,女友竟发现自己怀孕了。男子认为药店所售为假药,一怒之下将药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0000元,法院最终如何判的? 河南有一对未婚情侣,男方带着女友外出旅游,两天时间里,两人没控制住,发生了多次无保护的性关系。 事后男方心里很担心,怕女友怀孕,毕竟两人还没做好要孩子的准备,于是就赶紧去附近的药店,买了紧急避孕药,让女友按照药店工作人员说的方法和药品说明书上的要求服了药。 当时两人都以为,吃了紧急避孕药就不会有问题了,心里的石头也落了地,旅游结束后就回到了日常的生活中。 可没想到,两个月之后,女友突然出现了恶心、乏力、乳房胀痛的症状,两人心里咯噔一下,赶紧去医院检查,结果出来后,确认女友确实怀孕了。 这个结果让两人都懵了,男方更是想不通,明明已经吃了紧急避孕药,怎么还会怀孕,他第一反应就是药店卖给他的是假药,不然不可能没起到避孕效果。 一想到女友怀孕后还要做人流,不仅身体受伤害,还要花不少钱,男方就特别生气,于是一怒之下,就把当初卖给他紧急避孕药的药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药店赔偿他50000元,包括女友做人流的医疗费、营养费,还有两人的精神损失费。 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子后,并没有直接判药店败诉,而是先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毕竟判案得讲证据,不能只听男方的一面之词。 法院首先调取了药店的相关销售记录,查看了涉案紧急避孕药的进货渠道,发现药店的进货手续齐全,药品都是从正规厂家进的,有合格的检验证明,并不是男方所说的假药。 随后,法院还联系了药品生产厂家,对男方购买的那批紧急避孕药进行了质量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药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质量合格,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更不是假药。 接着,法院又询问了药店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当时男方来买紧急避孕药的时候,他们已经明确告知男方,紧急避孕药只能对服药前的单次无保护性生活起到补救作用,不能对多次性生活有效, 而且紧急避孕药本身就不是100%能避孕成功的,存在一定的失败概率,还提醒男方,服药后如果下次再发生性关系,必须采取其他可靠的避孕措施,男方当时表示自己知道了。 同时,药店还提供了监控录像,录像清晰记录了当时工作人员告知男方相关注意事项的全过程,也能证明男方购买药品时,工作人员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法院还向医生了解了紧急避孕药的相关知识,医生表示,紧急避孕药的主要作用是抑制排卵、干扰受精或者阻止受精卵着床,从而达到避孕的效果,但它的避孕成功率并不是100%,就算是严格按照要求服用,也有一定的失败可能。 而且紧急避孕药有明确的使用要求,它只能针对服药前72小时内的单次无保护性生活有效,如果在服药前发生了多次无保护性生活,或者服药后又发生了无保护性生活,都会大大增加避孕失败的概率。 另外,女性的体重、服药时间、是否有呕吐等情况,也会影响紧急避孕药的效果,比如体重超过75公斤的女性,紧急避孕药的有效率会明显下降,如果服药后2小时内发生呕吐,没有及时补服,也可能导致避孕失败。 在审理过程中,男方坚称自己和女友是按照要求服用的紧急避孕药,而且服药后没有再发生性关系,认为是药店的药品有问题,才导致避孕失败。 但法院要求男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男方却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既不能证明女友是严格按照说明书和工作人员的要求服药的,也不能证明服药后两人没有再发生性关系。 相反,药店提供的证据却很充分,不仅证明了药品质量合格,还证明了工作人员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明确说明了紧急避孕药的局限性和使用注意事项。 法院经过综合审理后认为,男方要求药店赔偿的前提是药店存在过错,比如销售假药、未履行告知义务等, 但根据调查结果,药店销售的紧急避孕药质量合格,并非假药,工作人员也已经明确告知男方紧急避孕药的使用方法和局限性,男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药店存在过错,也无法证明女友怀孕是因为药店的行为导致的。 而且,紧急避孕药本身就存在避孕失败的可能,男方和女友在旅游期间多次发生无保护性生活,本身就增加了怀孕的风险,这才是导致避孕失败的主要原因。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男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也就是说,男方要求药店赔偿50000元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药店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也给大家提了个醒,紧急避孕药只是无保护性生活后的补救措施,不能当作常规避孕方法,也不是吃了就一定不会怀孕,它的避孕成功率有限,而且有明确的使用要求,服用前一定要仔细阅读说明书,或者听从药店工作人员的指导, 同时也要清楚,就算严格按照要求服用,也有可能出现避孕失败的情况,不能因为避孕失败就认定是药店卖了假药,更不能随意起诉药店,毕竟法律讲究的是证据,没有证据,诉求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