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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男子支付400元嫖资后,开灯看清脱掉衣服的女子长相后,嫌弃对方不好看,想

山东,一男子支付400元嫖资后,开灯看清脱掉衣服的女子长相后,嫌弃对方不好看,想要反悔,双方发生争执的时候,被突击检查的民警逮个正着,认定为嫖娼,对其行政拘留5日。男子不服,认为主动放弃不构成“着手实施”,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一名男子出差期间,因为一时寂寞,就在网上联系上了一名女子,双方通过聊天谈好了卖淫嫖娼的交易,价格定在了400元。 谈妥之后,女子先去酒店开好了房间,然后把房间号发给了这名男子,男子按照地址赶到了酒店房间。一进房间,女子就要求男子先支付嫖资,男子当时也没多想,也没仔细看清女子的长相,就通过扫码支付了400元。 支付完成后,女子就开始脱衣服,这时候男子才打开房间的灯,仔细看清了女子的长相,发现女子的长相和自己预期的差距很大,心里特别不满意,就当场反悔了,说不想继续交易了,让女子把400元嫖资退给自己。 可女子已经收到了钱,根本不愿意退还,双方就因为退钱的事情吵了起来,吵得还挺激烈,谁也不让谁。 就在两人争执不休的时候,正好遇到民警开展突击检查,民警听到房间里有争吵声,就敲门检查,当场把两人逮了个正着。 民警随后对两人进行了询问,查看了男子的转账记录,也核实了两人的聊天记录,确认了两人存在卖淫嫖娼的意图和行为,最终认定这名男子构成嫖娼,依法对他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男子被拘留5天后,心里一直不服气,他觉得自己虽然支付了嫖资,但因为嫌弃女子不好看,已经主动放弃了交易,没有和女子发生任何身体接触,也没有真正实施嫖娼行为,不构成“着手实施”,不应该被认定为嫖娼,更不应该被拘留。 于是,在拘留结束后,男子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把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公安机关对他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很多人可能和这名男子有一样的想法,觉得只要没发生性关系,就不算嫖娼,主动放弃就没事,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法律上对嫖娼的认定,并不是只看有没有完成性关系,关键看有没有达成交易合意、支付嫖资以及着手实施相关行为。 根据公安部的相关批复,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只要双方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就算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发生性关系,也可以按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具体到这件事上,这名男子和女子已经通过聊天谈好了400元的嫖资,达成了卖淫嫖娼的合意,男子也实际支付了400元嫖资,女子也已经开始脱衣服,这些行为都已经构成了嫖娼的“着手实施”。 男子所谓的主动放弃,并不是在达成合意、支付嫖资之前放弃,而是在已经着手实施之后,因为自己主观上嫌弃女子长相才反悔,而且当时两人正在争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主动中止, 更重要的是,两人被民警抓获,属于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成性关系,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属于嫖娼未遂,而嫖娼未遂同样属于嫖娼行为,只是情节较轻,所以公安机关才对他处以5日行政拘留,这个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庭审理的时候,男子反复强调自己没有和女子发生身体接触,主动放弃了交易,不构成嫖娼,但公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两人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还有民警的现场笔录, 这些证据都能证明两人已经达成了卖淫嫖娼合意,男子已经支付嫖资,女子也已经着手脱衣服,符合嫖娼的认定条件。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男子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依然维持了原判,驳回了男子的上诉。 可能有人会问,主动放弃嫖娼就真的不算违法吗?其实不是,关键看放弃的时间。 如果只是和对方联系,还没谈好价格,也没支付嫖资,更没进入约定的场所,这时候主动放弃,一般不会被认定为违法;但如果已经谈好价格、支付了嫖资,并且已经着手实施,比如进入房间、对方脱衣服等,这时候再放弃,就已经构成嫖娼未遂,依然会被依法处罚。 这名男子就是因为没弄明白这一点,才觉得自己委屈,其实他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的处罚和法院的判决都是合法合理的。 这件事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卖淫嫖娼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管有没有完成交易,只要达成合意、支付嫖资并着手实施,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觉得主动放弃就没事,也不要觉得没发生性关系就不算嫖娼,法律的认定有明确的标准,一旦触碰红线,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名男子最终不仅被拘留,还白白浪费了时间和精力打官司,最后还是败诉,就是因为他对法律的认知有误区,也忽视了卖淫嫖娼行为本身的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