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所在地以外的仲裁机构管辖是否有效?案情简介某建设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设公司承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周村某小区的消防工程,双方对工程名称、施工内容、工程款结算等进行了约定。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定案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某建设公司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催要剩余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提交案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认为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除另有约定外),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均提请A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仲裁条款的约定明确唯一、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综上,本案争议应由A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不应由法院审理,请求驳回某建设公司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从合同平台下载打印,页码和内容连续,合同每页均附有合同编号,显示的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与某建设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结算定案表一致,某建设公司虽对该份合同不予认可,认为该合同没有某建设公司印章,合同不成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但认可曾就案涉工程签订过施工合同,经本院询问,某建设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交就案涉工程所签施工合同,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的合同系伪造。因此,应依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管辖。其次,根据合同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请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可见双方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且能够指向确定的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应受该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在一审首次开庭前的答辩期内针对合同仲裁条款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法律关于提交仲裁协议的时间规定。因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综上,周村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某建设公司的起诉。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裁定书生效。
法官说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则上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受理条件的规定为判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达成的自愿将他们之间业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有关特定的无论是契约性还是非契约性的法律争议的全部或特定争议提交仲裁的合意。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的依据,是仲裁合法性、正当性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诉讼管辖系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但仲裁系独立于民事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管辖受仲裁法的调整,不受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调整,因此,当事人可以约定工程所在地以外的仲裁机构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某建设公司在起诉时未提交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并提交《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在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有明确约定且仲裁条款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应受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当事人应当依约将其争议提交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而不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仲裁与诉讼均是解决纠纷争议的途径,但二者在审理方式、程序、适用范围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在此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且当事人若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修正)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修正)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来源:周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