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郑远元修脚店,
男技师包间内掀衣摸私处,
4天拘留后店方说“人已开除,不关我们事”。
警方文书白纸黑字,时间、地点、行为、条款全在。不是听说,是罚单上印的。
店里三次录音里都说“合同写了个人负责”,可合同是他们自己写的,没告诉顾客,也没给顾客签字。
《民法典》第1191条写得清楚:员工干活时伤人,老板先赔。他穿工服、用店名、收店钱、在店包间动手,哪一样不是店里的事?
监控有,但没拦住手;培训有,但没讲清哪里不能碰;门能锁,没装紧急按钮。管不住人,就推给人?
顾客报警后拿到拘留书,但想讨个说法,还得自己跑派出所、调监控、找律师。没人告诉她下一步该敲哪个章。
精神上吓一跳,没人认这个账;工资请了假,没人赔这损失;连包间号和技师工号,都是靠自己录音记下来的。
这不是谁手脚不干净的问题。是门开着,灯亮着,牌子挂着,人进去了,结果安全线没了。
店招牌再大,也盖不住包间里那扇没锁死的门。
事情就摆在这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