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张阿姨带孙子逛超市时发现手机忘水果区,心急火燎往回跑,结果脚底打滑摔成10级伤残。张阿姨觉得是超市地面有水致自己摔倒,家属便起诉超市索赔21万。超市喊冤,称地面干净,是张阿姨跑太快。庭审时超市拿出监控,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安全管理有瑕疵,判其担15%责任,赔3万。这判决让人意外,张阿姨自己不注意,超市却要担责。 张阿姨本来是带孙子散心,没成想把自己摔得这么重。 10级伤残可不是小问题,后续康复得花不少钱,还得有人专人照顾。 家属一合计,觉得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毕竟是在超市摔的,超市总不能一点责任没有,索性直接起诉,一张嘴就索赔21万。 这金额一出来,不少人都直呼离谱,说家属有点狮子大开口,甚至有人说这是想讹超市一笔。 超市也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纯属大冤种。 超市负责人说,超市每天都有人定时拖地,地面干净得能反光,根本不可能有水。 还说监控拍得明明白白,是张阿姨自己心急,跑太快没注意脚下,才摔下去的,跟超市一点关系都没有。 其实都能理解张阿姨,手机忘在水果区,换谁都得着急。 现在的老人,手机里存着儿女的电话、养老钱的余额,还有平时拍的孙子照片,那可是宝贝得很。 当时张阿姨光顾着往回跑,压根没顾上看脚下。 据后来庭审时的监控显示,她跑的时候步子迈得很大,脚下一滑,整个人直接往前扑,重重摔在地上,看着都疼。 摔了之后,张阿姨半天没爬起来,孙子也吓哭了。 周围的顾客赶紧帮忙喊来了超市工作人员,又打了120,把张阿姨送去及时进行了救治。 诊断结果出来,是10级伤残。 医生说,后续得长期康复,而且可能会留下后遗症,以后走路都得小心。 张阿姨躺在病床上觉得,要是超市地面没有水,自己再急也不会摔得这么重,超市必须负责到底。 家属也跟着添火,说超市就是不负责任,明明地面有水不清理,也不贴个警示标志,纯属摆烂式管理。 超市这边也不甘示弱,拿出了完整的监控录像,还有保洁人员的工作记录,证明当天地面确实是干净的,保洁每小时都会巡查一次,根本没有水渍。 双方吵得不可开交,谁也不肯让步,没办法,最终只能闹到法院。 庭审时,双方都拿出了自己的证据。 张阿姨这边,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还有当时在场顾客的证言,说好像看到地面有点湿。 超市除了监控和保洁记录,还有工作人员的证言,说当天水果区没有洒水,也没有顾客不小心打翻水的情况。 超市作为经营场所,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说白了就是,超市得保证顾客在里面购物时的安全,不管是地面、设施,还是人员管理,都得做到位。 哪怕地面没有明显水渍,但只要安全管理有瑕疵,就得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虽然提供了监控和保洁记录,但水果区是容易遗留水渍的地方,超市没有在该区域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属于安全管理有瑕疵,没有尽到完整的安全保障义务。 张阿姨自己因为着急找手机,在超市内快速奔跑,没有注意自身安全,对自己的摔倒也有很大责任。 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因安全管理有瑕疵,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张阿姨3万元。 张阿姨自身存在过错,承担85%的责任,剩余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可能有人觉得,超市太冤了,明明地面干净,还要赔钱。 但其实不是这样,安全保障义务不是一句空话,超市不能只做到表面干净,还要考虑到潜在的风险。 水果区经常有人挑水果,难免会有水果汁液滴落,哪怕当时没有水渍,也应该设置警示标志,提醒顾客小心地滑。 这就是超市的疏忽,也是它需要担责的原因。 反过来,张阿姨再着急找手机,也不能在超市里奔跑,超市是人流量大的地方,奔跑本身就有安全隐患,自己不小心摔倒,肯定要承担主要责任。 其实,这个判决挺合理的,既给了张阿姨一个说法,也没有让超市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 你们觉得这个判决合理吗?你觉得超市应该担责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