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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罗先生和初中同学、表弟去电竞酒店打游戏,离开时发现结婚时妻子送的、价值

浙江义乌,罗先生和初中同学、表弟去电竞酒店打游戏,离开时发现结婚时妻子送的、价值近3万的手表不见了。他先联系前台,对方坚称没见到,他排查其他地方无果后,想起入住前在小卖部监控显示手表还在,确认落在酒店。可再次返回,房间已打扫,多次沟通酒店,对方不回应,报警也无法立案。罗先生找媒体,酒店负责人却反咬一口,双方僵持,最后罗先生提出各担一半责任,酒店负责人承诺核实信息,没结果就一起到派出所协商。 过年期间,罗先生那初中同学大老远来拜年。 这俩人,从小就爱凑一块打游戏,那可是铁打的交情。 这不,同学一来,罗先生心里就痒痒了,想着得找个地儿好好战一场。 他灵机一动,拉着表弟,仨人一拍即合,直奔电竞酒店而去。 房间嘛,罗先生早就在平台上订好了,就等着大展身手。 2月19号晚上,仨人一到酒店房间,键盘敲得噼里啪啦响,鼠标点得飞快,游戏里的角色在他们操控下,那是左冲右突。 表弟玩到20号凌晨零点多,实在熬不住了,就先撤了。 罗先生和同学,那精神头还足得很,想着好不容易聚一块,得玩个痛快,就决定在酒店过夜。 这一夜,他俩那是通宵达旦,眼睛都熬得通红,可心里那股兴奋劲,一点都没减。 20号上午,罗先生和同学终于玩累了,收拾收拾准备离开。 刚走出酒店没5分钟,罗先生一摸手腕,空了! 他这才反应过来,结婚时妻子送的手表没了。 这表可不一般,买的时候花了近3万,那可是妻子送的。 罗先生赶紧给酒店前台打电话,说自己在房间丢了手表,让前台帮忙找找。 前台那态度,不紧不慢的,一口咬定没见着。 罗先生突然想起入住前在小卖部买过东西,说不定小卖部的监控能拍到手表。 他赶紧跑去小卖部,调出监控一看,19号19点31分结账的时候,左手还明明白白地戴着手表。 这下,他心里有底了,确定手表是落在酒店了。 等他再赶回酒店,房间已经打扫得干净,可他的手表却不见了。 罗先生找到酒店负责人,好声好气地说,只要归还手表,愿意拿一两万感谢,还不追究责任。 可酒店负责人就像个闷葫芦,一直不回应,把罗先生急得直挠头。 罗先生没办法,只好报了警。 可民警来了,了解情况后说,这是个人遗失,没法立案。 罗先生当时就懵了,这手表没了,咋怎么就没人管呢? 他思来想去,觉得不能就这么算了,于是找来媒体。 媒体一来,酒店负责人态度立马就变了,反咬一口,说罗先生没法证明不是同行的人拿的。 同行的是表弟和同学,那可都是他的至亲好友,从小一起长大,知根知底的,怎么可能拿走他的手表呢?这简直就是污蔑! 罗先生觉得自己也有责任,没保管好手表,于是提出各担一半责任。 酒店负责人听了,这才松了口,说会核实当班员工信息,要是没结果,就一起到派出所协商。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酒店在罗先生入住期间,对房间及房间内物品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罗先生在酒店房间丢失手表,如果酒店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酒店作为经营场所,有义务保障客人在其场所内的财产安全,若因自身管理疏忽导致客人财物丢失,难辞其咎。 罗先生作为手表的所有者,自身也有保管好财物的责任。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罗先生在离开房间时,没有仔细检查自己的财物是否带齐,存在一定的疏忽大意。 这种疏忽虽然不能成为酒店完全免责的理由,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责任的划分。 如果罗先生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比如离开房间时进行了常规的检查等,那么酒店在责任承担上可能会更重一些。 在民事纠纷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罗先生虽然通过小卖部的监控证明了自己入住酒店时手表还在,但这并不能直接证明手表就是在酒店丢失的。 酒店反咬一口称罗先生无法证明不是同行的人拿的,从法律上来说,酒店有一定的合理怀疑权利,但这种怀疑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如果酒店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罗先生的同行人员拿走了手表,而罗先生也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是酒店员工拿走或者因酒店管理不善导致手表丢失,那么双方的责任划分就会比较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目前来看,双方还在协商阶段,尚未有明确的判决结果。 不过从常理推断,如果最终无法明确手表丢失的具体原因和责任人,很可能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酒店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毕竟酒店作为经营场所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义务,而罗先生自身也有疏忽,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不妨一起来讨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