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63岁男子,因高血压、糖尿病致夫妻生活力不从心,60岁妻子支持其做植入假体手术。夫妻俩先尝试药物治疗无果,后选择远赴武汉求医,医生介绍手术情况,称假体不影响感觉和生育,正常保养可用10年左右,手术顺利完成。 大爷这病,不是一天两天了。 早些年查出高血压,天天得按时吃药,不敢断。 本以为好好控制就没事,没成想没过几年,糖尿病又找上了门。 两种病缠在一起,身体一天比一天差,最让他抬不起头的,就是夫妻生活那点事。 这事像块石头,压在他心里好几年,在家里,总觉得在妻子面前矮一截,说话都没底气。 一开始没想着手术,总觉得吃药能调理好。 跑遍了陕西当地的医院,中医西医都看了个遍,偏方也试了不少,药吃了一麻袋,钱花了好几万,一点起色都没有。 他越来越愁,晚上睡不着觉,饭也吃不下,有时候看着妻子,话到嘴边又咽回去,生怕她嫌弃。 妻子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她知道大爷的难处,也明白这事对男人的打击有多大。 有天晚上,她主动跟大爷说,别硬扛了,现在医学这么发达,不如去试试手术,总有办法的。 大爷一开始不同意,怕手术有风险,也怕花更多钱,更怕手术失败,连最后一点希望都没有。 妻子没逼他,只是陪着他一起查资料,看别人的康复案例,一点点打消他的顾虑。 查来查去,夫妻俩决定远赴武汉,听说那边有专家,做这类手术经验特别丰富,成功率也高。 收拾好行李,买了往返的车票,夫妻俩揣着攒下的钱,踏上了去武汉的路。 一路上,大爷心里既紧张又期待,手都攥得紧紧的。 到了医院,接待他们的是一位老专家,态度特别好,没有一点架子。 专家详细问了大爷的病情,又做了全面检查,然后跟他们讲了手术的具体情况,说植入的假体不影响正常感觉,也不影响生育,只要正常保养,能用10年左右。 这里其实有个关键的法律点,很多人都忽略了。 医生必须把手术的风险、效果、后续保养都讲清楚,这不是人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夫妻俩听完,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当场就决定,做这个手术。 手术前一天,医生让他们签了手术同意书,大爷手抖着签了字,妻子在一旁紧紧握着他的手,给他打气。 手术那天,大爷被推进手术室的时候,回头看了一眼妻子,眼里全是忐忑。 妻子在手术室外的走廊里来回转悠,坐也坐不住,站也站不稳,手里攥着纸巾,手心全是汗,生怕里面出一点意外。 她每隔十分钟就往手术室门口望一眼,心里默念着,一定要顺利,一定要顺利。 手术做了整整三个小时,这三个小时,对妻子来说,比三年还难熬。 终于,手术室的灯灭了,医生走出来,笑着说手术很顺利,让他们放心。 妻子一下子就哭了,不是难过,是激动,是松了一口气。 大爷被推出来的时候,还在昏迷中,脸上没有血色,但眉头舒展着,应该是没有那么痛苦了。 术后恢复的日子,妻子寸步不离地照顾他,喂水喂饭,擦身洗脸,比照顾自己还用心。 大爷醒过来后,看着妻子忙碌的身影,心里又暖又愧疚,他知道,要不是妻子的支持,他可能一辈子都跨不过这道坎。 要是医生没讲清手术风险,或者手术出了问题,该找谁负责?要是假体用不到10年就坏了,医院要不要赔偿? 据《民法典》第1219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武汉的医生明确告诉了大爷夫妻假体的效果、保养方式和使用年限,还签了手术同意书,就尽到了告知义务。 要是医生没说这些,或者隐瞒了风险,导致手术出问题,医院就得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要是手术过程中,医生操作不当,导致大爷身体受到额外伤害,或者假体是不合格产品,医院就有过错,必须赔偿大爷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所有损失。 还有,要是医院没有相应的诊疗资质,或者医生没有执业医师资格,那就是非法行医,不仅要赔偿,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手术顺利完成,大爷也恢复了正常生活,算是皆大欢喜。 要是你们遇到这种情况,会支持家人做手术吗?要是手术出了问题,你们知道该怎么维权吗?一起来说说你们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