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陈女士近一个月频繁接到讨债电话,可欠钱的却是她的前同事。这事儿让陈女士非常气愤,自己和前同事根本不熟悉,怎么讨债人把电话打到自己这了?对方却说陈女士是他的紧急联系人,不还钱就继续打电话。那陈女士又该怎样摆脱这种困扰呢? 被陌生电话骚扰的事情,大多数人应该都经历过,这样的事情对日常生活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和麻烦。应该如何有效避免这类事情的发生,网友也给出了不同的意见。 据红星新闻报道,杭州市民陈女士,最近一个多月连续接到陌生电话,对方目的只有一个,他们在找一个叫王某某的人,让陈女士通知他尽快还债。 陈女士已经多次跟对方解释说,这个王某某只是和自己做过几天的同事,根本就不熟悉,没有任何联系方式,让对方不要再电话骚扰自己。 可对方却改用不同的电话号码反复的给陈女士打,而且警告陈女士,称你就是王某某留下的紧急联系人,找不到他就得找你,他再不还钱给通讯录里所有人挨个打电话,直到还款为止。 陈女士是不甚其扰呀,现在一有陌生电话响起,她就感到头疼,她也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只能对陌生电话一律拒接。 还有另一位宁波的李女士,也遇到了类似的遭遇,更严重的是她接到的催收电话已经长达了4个多月了,而且还不断收到陌生短信。更可气的是,电话里提到的欠款人,李女士根本没听说过。 李女士选择过了报警解决,但效果没达到她的预期,民警告诉李女士,给她打电话用的都是虚拟号码,即使屏蔽一个还会有下一个,现在还是能频繁的接到陌生短信。 有过类似陈女士和李女士遭遇的人其实并不少,很多网友也给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法。 有人说,自己现在从来不接陌生电话,对无关短信根本不看,直接删除。还有表示,有这样的电话就直接骂回去,屏蔽号码根本没有用,他们用的都是虚拟号码。 可让人感到非常不解的是,催债人对非欠债人讨债,其实起不到任何的作用。就算不断打电话骚扰,谁也不可能替别人还钱。 可值得大家注意的是,自己的联系方式是怎么轻易的让他人获得的? 那就得提到那些欠钱的人,这些人都是因为向出借人贷过款,在留紧急联系人时胡乱填写,把并不熟悉的人写成紧急联系人。 出借人也没有做严格的资料核对,存在审核疏漏。 在出借人找不到欠款人的情况下,会把他们交给专门的催债方进行追讨。 在债务人找不到的情况下,就会把电话打给紧急联系人进行催要,不断接到的催债电话通常都是催债方打来的。 但是很多接到这种电话的人都表示根本不认识债务人,或者根本不熟悉,怎么自己就成了他的联系人了呢? 还有可能是,有些不正规的出借机构,会在贷款人手机上强制读取通讯录信息导致的联系方式泄露。 可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是无关人员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出去了,才会遭到不断骚扰。 还有网友表示,自己新买的电话卡,第二天就接到催收电话。对方说这是欠款本人的电话,指明是自己欠的款,要求自己赶快还钱,但对方说出的欠款人名字却不是自己。 自己解释这是新买的电话号,欠款人并不是自己,对方根本不予听,不断打电话要债。 对于这种情况,最大的可能就是欠款人之前用过这个电话号码,也许是欠款还不上,怕对方找到自己,把号码注销或停用了。 被注销后的号码,,运营商会做少则60天,多则3个月的冻结期处理,冻结期结束会以二次销售的方式,把这个电话号码再次销售。这位网友很可能是买到了这样的电话号码。 但是无论如何,不断接到陌生电话,长期被打扰,都有可能涉及到了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问题。 《民法典》第111条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本法条规定个人信息就包括个人的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无论是贷款人随意把别人电话号码留给出借人,还是催讨方以不法方式获得的个人信息,都是对他人个人信息的泄露,是违法行为。 还有非欠款人讨债,长期打侵扰电话,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同样涉及违法。 根据《民法典》第456条的规定,合同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债务应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方和催债方不能不尽到合实义务,更不能为了要债,明知是非债务人还要不断打扰,这属于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也要构成侵权责任。 而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相关规定,多次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到10日拘留,并处500到1000元罚款。 个人信息不是可以买卖的商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当我们再接到骚扰电话的时候,是否应该直接面对,询问对方是谁?怎么知道自己电话的?是哪家公司的?并且告诉对方自己已做了录音,以后会维权。 自己主动表明态度也许比单纯拒接电话更能让对方收敛自己的行为。 对于此类事件的讨论,您还有哪些观点,欢迎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