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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忙活一场!”内蒙古,31岁女子多次在提供上门按摩服务中提供特殊服务,不到1个

“白忙活一场!”内蒙古,31岁女子多次在提供上门按摩服务中提供特殊服务,不到1个月便赚了26760元。女子还没来得及高兴,哪曾想,被警方发现,不仅警方被行政拘留14日、罚款1000元,26760元收入也全部被警方以违法所得为由追缴。女子不服,认为这26760元并非全都是违法所得,大部分自己为顾客做正规绿色按摩的合法收入,将警方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崔某出生于1992年,孩子尚未满周岁,还在哺乳期。

为了贴补家用,她在网上发布上门按摩的信息,时间灵活,收入看起来也不错。

有顾客联系后,她上门提供按摩服务。

在部分服务过程中,她又增加了带有金钱交换性质的亲密项目,收费明显高于普通按摩。

从2023年4月9日至5月6日,短短不到一个月,她的账户陆续进账,共计26760元。

钱来得不算慢,她也接了不少所谓正规按摩的单子。

事情转折出现在一次警方办理其他案件时。

办案人员在梳理相关转账记录时,发现多笔资金往来异常。

顺着资金流向调查,相关人员接受询问,情况逐渐清晰。

警方调取了转账记录,制作了询问笔录,多名案外人证实在按摩之外还接受过额外服务。

崔某在询问中也对部分事实予以承认。

警方据此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金钱为媒介发生不正当关系的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相关行为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警方最终作出行政拘留14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

考虑到她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依据同法第21条规定,行政拘留不予执行。

不过罚款与违法所得的处理并未改变。

警方认定26760元为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崔某没有缴纳罚款,也未主动上交款项,而是提起行政诉讼。

她的核心观点并非否认全部行为,而是强调收入中包含大量正常按摩所得。

她认为,普通按摩属于合法劳动,相关报酬不应一并没收。

行政诉讼中,由作出处罚的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警方在庭审中提交了完整证据材料,包括转账明细、询问笔录以及相互印证的陈述。

其中每一笔进账都经过核对,时间与服务记录能够对应。

更关键的是,崔某在此前笔录中自认的违法所得金额同样为26760元。

庭审中,当被问及哪些属于纯按摩收入时,她无法给出明确金额,也未提交账目或其他证据加以区分。

法院审查认为,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链条,能够证明涉案期间的收入与违法行为存在对应关系。

对于主张存在合法部分收入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在无法拆分、又缺乏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整体认定为违法所得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崔某随后提起上诉,理由与一审基本一致。

二审法院复核案卷材料,未发现新的事实与证据。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至此,行政处罚决定继续有效。

需要区分的是,不执行拘留并非撤销处罚,只是基于特殊身份暂不收监执行。

违法记录依然存在,罚款与违法所得处理仍然生效。

案件公开后,不少人关注一个问题,合法劳动收入如何证明。

从裁判思路来看,账目清晰与证据保存极为重要。

一旦行为与违法事实交织在同一时间段内,资金无法区分来源,主张权利的一方往往处于被动。

崔某最终未能要回款项,也未改变处罚结果。

这起案件的经过并不复杂,关键在于证据与举证责任的分配。

收入来源是否合法,往往要落到具体凭证与事实对应上。

法律对哺乳期给予人道考量,对违法行为本身并未放宽标准。

对于任何经营行为而言,合规边界始终存在,一旦跨越,后果也会随之而来。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