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位31岁的哺乳期妈妈,竟然提供上门按摩服务,当然包含那种特殊的金钱媒介行为。短短一个月时间,女子净赚26760元。还没来得高兴呢,有知情人把女子给举报了,并且对其处以了行政拘留处罚,拘留了14天,罚款1000元,所有的非法收入也全都上交了。这下女子可不服气了,提出抗辩声称:我这都是“绿色收入”,是自己提供按摩劳务的合法收入。 后来因为女子还有个不满1岁的婴儿要哺乳,行政拘留处罚暂免,但是罚款要照交、违法收入也要全部没收。 女子非常不服气,立刻就把办案人员给上诉了,相关部门的判定也下来了。(本新闻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这样一位女子崔某时年31岁,刚刚生完小孩还在哺乳期。 崔某想要多赚钱点,可以贴补家用,还可以更好的养活小孩,崔某就想到一个赚钱的方式——提供“绿色的”上门按摩服务。 于是崔某想到在网上去发布了信息,说自己可以上门帮人按摩。 之后,还真的有很多人跟崔某联系了,愿意接受她的服务。 就在上门之后,崔某则表示,她不仅可以提供按摩的服务,还可以提供其他的项目。比如说,以金钱作为媒介的,男女之间比较亲密的那种行为。 在发生了之后,如果比较满意,就可以支付自己想要的劳动报酬。 谁能想到呢,崔某的服务,还挺受到客户欢心的,前后不到一个月,短短也就四周的时间里,崔某就赚到了整整26760元。 就在崔某暗自高兴的时候,意外就来了。 要知道好景不长、乐极生悲,看吧,崔某的事迹曝光,这下悲催了。 有一天,办案人员在调查一个案件的时候,就查到了某一个客户,看到了转款,就询问这些账目的来源。 客户则如实的举报了崔某的不法服务行为。 这下,崔某得意的日子就到头了,她的违法事件被查了出来。 之后工作人员就以违法行为,对崔某处以了14日的行政拘留,并且罚款1000元,另外追缴违法所得26760元。 办案人员还查到,在崔某的家里,还有一个不满1岁的、正在嗷嗷待哺的婴儿。 因为在哺乳期,14日的行政拘留处罚暂时不予实施,但是违法所得需要全部上缴,1000元的罚款也要照付。 面对所有的“劳务报酬”全都泡汤,崔某很不服气,就一纸诉状,将办案人员给上诉了。 崔某指出,自己就是做的“绿色服务”项目,给顾客提供按摩服务,并没有其他的行为啊。 谁主张、谁举证。 办案人员拿出了切实的证据,包括崔某服务顾客的询问笔录、转账记录、案外人相关的口供等,都足以证明:崔某犯法了。 相关部门的判定也下来了。 最后,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认定,案件的办案者证据明确,每一份记录都很清晰,此次惩罚合理合规。依法驳回崔某的全部诉请。 本案释法: 女子虽说是提供绿色的上门按摩服务,但是进屋之后,却提供了金钱媒介的男女行为的服务,女子虽然是在哺乳期,但是她的这个行为会受到惩罚吗?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供不法的男女之间的金钱媒介行为的,会被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虽然服务场所是私人住宅,但是只要存在跟金钱相关的,交换男女亲密的关系行为的实质,就构成违法,不会因为地点隐秘而免责。 另外,身处哺乳期,并不能成为免罚的理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 崔某虽然暂时不予以拘留,但是仍然会被处以警告、罚款等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这个条令彰显了一点:执法中会考虑到人道主义性质。 所以说,案件的最后,崔某真的是白忙活一场,怎么会想到用这样的方式去赚钱呢? 还有一个小婴儿,更加应该走正规的道路,保证自己每一分赚到的钱都是清清白白、合理合规的,一定要守住法律的底线。 君子财产取之有道,要合法、要正规,法律的红线不要去踩踏。 不然,到最后,真的会人财两空。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待呢?欢迎评论区里一起来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