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力资讯网

南京,钟女士花440多万买的精装期房,结果她发现北侧不到两米处,有一堵约5米高的

南京,钟女士花440多万买的精装期房,结果她发现北侧不到两米处,有一堵约5米高的实体入户大厅墙,把家里的厨房,卧室,卫生间挡得严严实实的,即使到晌午了,都必须开灯才能正常生活,最后,她同小区的另外1楼的住户一起起诉了开发商,最后,钟女士获得了67万多元的赔偿。 钟女士买的这套房子是2021年购买的,当时买的是期房,到2024年才收房。 在收房的时候,她实地勘察,发现屋内怎么漆黑一片? 要知道自己可是大白天的收房呀,房间的采光怎么这么差? 她仔细检查,这才发现房间的北侧怎么有一堵高墙,这堵墙到底是做什么用处的呢? 她要跑出去查看那堵墙,这才发现那是入户大厅的墙。 她瞬间就不高兴了,自己买房的时候,你们销售人员可没有这么说呀,如果说呀,这里有一堵高墙,会挡住自己采光,那么自己不会买,要么也不可能用这个价格来买。 她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他们将这个实体墙或大墙重新改造一下,要么直接把高度降低。 可是对方认为这个入户大厅涉及到所有住户的利益,一旦改了,造成大家不满意,那就不只是针对一家人的问题,那是针对很多人的问题。 为了利弊得失,他们与其只得罪钟女士,也不愿意得罪其他住户。 可是钟女士这实实在在的没法生活呀,再加上北侧的排水沟采用的是镂空式的阴井盖,这里面容易滋生蚊虫,还会散发出异味,导致钟女士整天都不敢开窗通风。 就这样的条件,就这样的采光,让自己出了440多万,确实有点不舒服。 因此,她就找到同为1楼,同样受到大厅墙影响的另外两户人家提出了她的看法,必须要让开发商出面处理,不然他们绝不答应。 他们的理由就是,在销售的时候只字不提隐瞒真相,属于欺诈。 最后,法院也实地勘察,也查看了他们的合同,确实没有提及。 既然1楼和楼上的住户有所不同,楼上的住户不受这堵墙的影响,而1楼确实要受到这堵墙的影响,那么就应该分门别类的告知,而不是统筹的只用一本告知书,而不告知1楼的隐患。 因此,判决开发商赔偿钟女士67万元,也就是总价的15%的赔偿。而另外的两户人家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这个事情才算了结。 大家也替钟女士叫屈,最后有这样的结果,也替她高兴。 所以说她得到了这部分钱,还是要受采光的影响,还是要受蚊虫异味的影响,但是毕竟在心理上也得到了相应的补偿,要好受一些。 一、为何不认定为“欺诈”?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欺诈需满足“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作出意思表示”的要件。 本案中,开发商未告知高墙影响采光,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其具有“故意欺诈”的主观恶意: 案涉入户大厅墙属于楼栋公共配套,并非刻意为损害1楼业主而设计; 开发商虽未单独针对1楼户型进行专项告知,但并非完全未披露所有信息,只是未做到“分门别类、精准告知”。 因此,法院更倾向于认定为违约行为(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3条“如实告知不利因素”的义务),而非欺诈。 二、为何仅判赔总价的15%,而非“三倍赔偿”? “三倍赔偿”(退一赔三)的适用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要求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本案未被认定为欺诈,故不适用该条款。 法院判决赔偿15%,是基于违约责任与损失填补原则: 钟女士的房屋因采光、通风问题导致使用价值贬损,赔偿金额是结合房屋总价、贬值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裁量的结果; 该赔偿旨在弥补钟女士的实际损失,而非惩罚性赔偿,因此未支持“三倍赔偿”的诉求。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半岛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