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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阳,俩邻居凑一起喝早酒,一人带啤酒一人备小菜,气氛融洽没劝酒。喝完林某有事

山东莱阳,俩邻居凑一起喝早酒,一人带啤酒一人备小菜,气氛融洽没劝酒。喝完林某有事先走,当时杨某看着挺正常。谁能想到,当天下午杨某就倒在家里没了意识,送医后鉴定是急性心梗去世。杨某家人觉得是喝酒害的,还怪林某没照顾好,一纸诉状把林某告上法庭,索赔34万多。林某那叫一个委屈,自己全程没劝酒,走时杨某也没啥事。法院结合证据,最后驳回了杨某家属诉求,林某不用赔钱。 俩人家就隔了一道墙,住了五六年。 平时抬头不见低头见,俩人都爱喝点小酒,算不上酒瘾大,就是图个乐子。 2025年3月19,天刚蒙蒙亮,杨某就醒了。 他前一天托人新打的白酒,还没开封,心里惦记着,就给林某发了条消息。 没几分钟,林某就回了,说马上到。 林某也实在,没空手去,随手从家里揣了两瓶啤酒,穿着拖鞋就往杨某家跑。 杨某家没怎么收拾,餐桌上摆着昨晚剩下的咸菜,又随手炒了个鸡蛋,俩小菜就齐了。 酒一开,俩人就坐下来了,杨某倒了白酒,林某开了啤酒,各自喝各自的。 没有劝酒,没有拼酒,也没有说那些客套话,就你一句我一句,聊村里的琐事,聊各自的家常。 林某喝得快,一罐啤酒下肚,又倒了二两白酒,一会就喝光了。 他突然想起,早上答应帮邻居修水管,再不走就耽误事了。 就跟杨某说要走,杨某还拉着他的胳膊,让他再坐会,多喝一口。 林某摆了摆手,说真不行,耽误了人家的事不好,杨某也没再挽留,笑着送他到门口。 林某走的时候,特意看了一眼杨某,脸色正常,说话也利索,一点看不出不舒服的样子。 林某以为,就是一场再普通不过的早酒,转头就忘了。 谁料,下午就出了大事。 下午3点左右,村民吕某推着小推车,给杨某家送面粉,他之前跟杨某约好的,说好了这天送过去。 到了杨某家门口,吕某敲了半天门,里面一点动静都没有。 喊了几声杨某的名字,也没人应。 吕某心里犯嘀咕,杨某平时这个点,要么在家看电视,要么在门口晒太阳,怎么会没人? 他试着推了推门,门没锁,一下就开了。 一进门,吕某就吓懵了。 杨某直挺挺地躺在地上,眼睛闭着,一动不动,连呼吸都感觉不到。 吕某慌了神,赶紧报了警,又给村里的卫生室打了电话。 民警和医生赶到的时候,杨某已经没了意识,医生简单检查了一下,摇了摇头,说已经没救了。 后来法医来了,做了鉴定,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最终确定是急性心梗去世。 杨某的家人接到消息,赶回来的时候,人已经凉了,一家人哭天抢地,怎么也接受不了。 他们知道杨某早上跟林某喝了酒,就认定是喝酒害的。 杨某家人说,杨某平时身体好得很,干农活、打零工,从来没说过哪里不舒服。 就是因为跟林某喝了酒,酒精加重了心脏负担,才引发了心梗。 更让他们生气的是,林某走的时候,明明应该看出杨某不对劲,却不管不顾,没打120,也没通知他们家人,就这么走了。 一家人越想越气,商量来商量去,决定起诉林某,索赔34万多。 陪人喝酒,没劝酒,对方出事了,到底用不用承担责任?林某真的要赔这34万多吗? 其实这事,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话通俗点说,就是你有错,才要担责任,没过错,就不用担。 林某陪杨某喝酒,全程没劝酒、没拼酒,都是各自自愿喝,林某没有任何过错行为。 杨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知道自己能喝多少,也清楚喝酒可能有风险,他自愿喝酒,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杨某的死因是急性心梗,法医鉴定也没说喝酒是直接原因,只是杨某家人自己认为喝酒引发的,没有任何证据支撑。 林某走的时候,杨某状态正常,没有任何不适的表现,林某根本不知道也不可能预见杨某会突发心梗,自然也就没有义务去打120、通知其家人。 杨某的家人认为同饮者有照顾义务,这话没错,但照顾义务是建立在你能预见风险的基础上。 林某看不出杨某有任何异常,怎么去履行照顾义务呢? 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杨某自己自愿喝酒,即便喝酒和心梗有间接关联,也是他自己的过错,跟林某没关系。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林某没有任何过错,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只有存在劝酒、拼酒、强迫喝酒,或者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身体不适还劝酒,以及对方醉酒后不履行照顾、送医义务,导致对方出事的,才需要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后,驳回杨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林某不需要赔偿任何费用。 林某本来就没做错什么,要是真的判他赔钱,才是真的冤。 杨某的家人失去亲人,心里难受可以理解,但不能把这份痛苦,转嫁到无辜的人身上。 毕竟,喝酒这件事,终究是自己对自己负责。 要是你是林某,遇到这种事,会怎么做?要是你是杨某家人,会选择起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