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的框架下,每一种公权力的行使都应当受到严格的约束。然而,现实中仍有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手中的职权异化为“私器”,对依法行使批评、控告、申诉、举报权利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
这种行为不仅践踏公民的基本权利,更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我国《刑法》第254条规定的“报复陷害罪”,正是悬在权力滥用者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一、法律定义:什么是报复陷害罪?
《刑法》第254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罪名的核心是“权力滥用+定向报复”。其本质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权力异化为私人报复工具,对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公民实施打击迫害。
与普通公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不同,此类犯罪的特殊性在于“职权性”——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与行为人的职务便利直接关联,这是区别于一般故意伤害、侮辱等罪名的关键特征。
二、构成要件: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报复陷害?
要准确理解报复陷害罪,需从以下四个要件展开分析:
(一)主体要件: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93条,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如人大)、行政机关(如政府)、司法机关(如法院、检察院)、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若利用委派职权实施报复陷害行为,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要件:故意且具有报复陷害目的
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仍积极实施。更关键的是,这种故意必须基于“报复陷害”的特定目的——因被害人行使控告、申诉、批评、举报权利而心生不满,进而意图通过权力手段压制、报复对方。
若因工作失误或认识偏差对他人造成损害,则不构成本罪。
(三)客观要件: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的实施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违反职责要求,任意行使职权或超越职权范围;“假公济私”则是借职务便利,以“公务”为名行报复之实。
具体行为表现多样,常见的包括:
(1)利用考核、评先、晋升等权限,故意压低被害人职级待遇;
(2)借人事调整之机,将被害人调至艰苦岗位或变相“闲置”;
(3)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对被害人进行诬告陷害;
(4)滥用调查权、侦查权,对被害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刑讯逼供;
(5)利用监管职责,对被害人所在单位施加压力,干扰其正常工作生活等。
(四)对象要件:特定的四类权利主体
报复陷害的对象必须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
(1)控告人:向司法机关或其他单位告发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如举报官员贪污的普通市民);
(2)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处理决定(如行政处罚、刑事判决)不服,依法提出重新审查请求的人;
(3)批评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的人(如在政务平台留言指出执法问题的网民);
(4)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揭发违法线索的人(如向纪委监委反映干部作风问题的内部知情者)。
三、司法实务:哪些情形会被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报复陷害罪的立案标准为“情节严重”,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二)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易混淆罪名: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实践中,报复陷害罪常与“诬告陷害罪”混淆,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
(一)主体不同
诬告陷害罪是一般主体(任何公民均可构成),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主体;
(二)目的不同
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对特定对象实施打击报复”;
(三)行为对象不同
诬告陷害罪的行为对象可针对任何公民,报复陷害罪的行为对象仅针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四类权利行使者。
(四)行为方式不同
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报复陷害罪则表现为利用职权实施各种打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诬陷)。
例如,某街道干部因被居民张某举报其违规发放拆迁补偿款,便伪造张某盗窃社区财物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案中,该干部既构成报复陷害罪(利用职权报复举报人),又构成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五、法治启示:权利保护与权力约束的双向课题
报复陷害罪的存在,既是对公民民主权利的“兜底保护”,也是对公权力的“制度笼子”。
对普通公民而言,当依法行使控告、申诉、批评、举报权利时,若遭遇打击报复,应及时保存证据(如书面处理决定、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向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言,更需时刻牢记“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人民”的初心。任何将职权异化为私人报复工具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正如《宪法》第41条所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底线。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报复陷害罪的适用与完善,始终指向一个核心命题:如何在保障公民权利与规范公权力运行之间寻求平衡。唯有让每一个行使公权力的人都敬畏法律、尊重权利,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理念,让法治的阳光照亮每一个公民的维权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