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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门故障砸伤业主 物业未及时处理被判赔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2025年6月,某小区业主李某在单元门口开门时被故障单元门部件砸伤,而此前已有业主在业主群反映过单元门故障问题。因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甲公司就责任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李某诉至法院索赔误工费、医疗费等费用。法院经审理认定,甲公司未尽到公共设施管理维护义务,判决其赔偿李某误工费四千余元、医疗费五百余元、营养费三百余元。

据案情介绍,2025年6月,李某作为小区业主在单元门口开门时,被单元门的部件砸中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在此之前,就有业主在小区业主群反映单元门故障问题。因双方对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争议,李某将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赔偿误工费七千余元以及营养费、医疗费。

法院认为,李某提交的监控视频、聊天记录、物业服务APP截图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实李某因小区单元门锁损坏导致其被砸伤的事实。李某称甲公司系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甲公司未到庭提出异议,庭后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法院予以采信。甲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对于小区公共区域的单元门具有管理、维护和保障其使用安全的义务,现因甲公司未尽到该义务导致李某受伤,具有过错,其应对李某本次受伤造成的合法有据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李某主张的误工费七千余元。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提交的门诊病员检查证明可以证实,因李某右腕关节损伤,医院建议其休息三周。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和当庭陈述,参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误工费,经核算,误工费为四千余元。关于李某主张医疗费五百余元,并提交门诊病历和医疗票据予以证实,李某称其已经将甲公司垫付部分医药费扣除,法院予以认可,其该主张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李某主张的营养费,其陈述称,按照每天50元计算21天。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门诊病历中有加强营养的医嘱,其主张营养费应予支持,李某按照50元每天计算营养费合理有据,应当予以采信,但李某主张营养期为21天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李某所受损伤及具体案情,法院酌定其营养期为7天。经核算,营养费为三百余元。综上,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李某误工费四千余元,医疗费五百余元,营养费三百余元。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日常生活中,业主在小区公共区域发生意外受伤的情况难免发生,而侵权责任界定往往是此类纠纷解决的关键。一方面,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设施的管理者和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区域设施、排除安全隐患等职责。若因其未尽责,致使业主人身受损,物业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责任比例依过错程度确定。另一方面,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也应当在日常生活中提高安全防护意识,留意周围环境,规避安全风险,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若自身存在过错,则需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因此,面对该类纠纷,法院应综合考量各方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界定侵权责任的归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