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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女子离婚4年后认识现任丈夫,看现任丈夫带着女儿租房子,就在没有领证的前提下

重庆,女子离婚4年后认识现任丈夫,看现任丈夫带着女儿租房子,就在没有领证的前提下,让丈夫退租,住在女子三室两厅的房子里。领证后,马上购置房产,还完贷款后,又再购置房产,但都登记在丈夫名下。女子退休后准备安享晚年,却发现丈夫离家不回电话不接。女子找上门才得知,2套房子都已过户给丈夫的女儿。女子到房产交易大厅查询过户手续是否合规,意外发现2套房产竟然在丈夫前妻名下。联系丈夫质问缘由,丈夫的回答让女子潸然泪下,悔不当初。   退休后的代女士本想着可以和再婚的丈夫罗先生安度晚年,享天伦之乐,却没想到一次意外发现,让两个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   代女士多年前离婚后,自己带着儿子生活,日子虽然过得还可以,但她还是想要在组建一个家庭,这样才叫一个完整的家庭。   于是在2012年的时候,经人介绍认识了同龄的罗先生。罗先生同样是离婚独自带娃,只不过罗先生带的孩子是女儿。   代女士对罗先生很是满意,于是在没有登记结婚的前提下,就让罗先生把租住的房子退掉,让罗先生和女儿搬进代女士三室两厅的房子里同居。   罗先生搬进来不久后,就和代女士领取了结婚登记证书,在领证后不久,两个人就购买了属于两个人的房产,登记在罗先生名下。   房子贷款的按揭还完后,两个人又在2019年又购买一套房产,同样登记在罗先生的名下。   再婚生活虽然过得不易,但是代女士很满足,她也极力的扮演好妻子和母亲的角色。   罗先生的女儿上学的时候很不听话,经常被罗先生责骂。代女士看不下去就帮着罗先生的女儿说话,而且还背着罗先生给他的女儿买7000多元的手机。   对于代女士来说,家庭的稳定和谐才是最重要的,所以代女士没少为了家庭和谐偏袒罗先生的女儿,就连代女士的儿子都看不下去了。   好在代女士的儿子不计较,而且还很孝顺。在2个孩子毕业就业后,代女士的儿子就给代女士买了一套房子,供代女士和罗先生居住。   登记在罗先生名下的2套房产,一套由罗先生的女儿居住,另一套闲置着。   在2025年,儿子女儿都有了各自的家庭,代女士也退休了,可以安享晚年的时候,却发现罗先生变了。   罗先生的女儿生产后,罗先生就到女儿家帮忙带孩子。代女士经常给罗先生打电话询问情况,可罗先生慢慢的就不再接听代女士打来的电话,也不回家。   代女士怕罗先生出事,就上门去找罗先生,却遭到罗先生女儿的质问,问她为什么要来这个房子,还说房子已经是罗先生女儿的名字了。 代女士听完后整个人都懵了,看到罗先生后赶紧追问怎么回事。罗先生也是满嘴的不耐烦,并表示房产的确改成了女儿的名字,而且是2套房产。 代女士被罗先生一家人赶走后,始终不敢相信,明明自己没有签字确认,罗先生一个人是怎样交易过户的呢,于是就去交易大厅查询手续是否合规。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2套房产并不是更名给罗先生的女儿,而是更改成罗先生前妻的名字。 第一次更名是在5年前,也就是购买第二套房产后,第二次更名是在2025年8月份,也就是在罗先生要去女儿家前后。 代女士心灰意冷,打电话质问罗先生为什么要这样做?罗先生很坦然的表示,和前妻更名属于二手房交易,是卖给了前妻。 罗先生还表示,和代女士结婚后是经济独立的,而且代女士买卖房屋的时候同样也没和他说。 代女士为了经营再婚家庭辛辛苦苦十多年,最后竟然落得这样的下场。本应该享受晚年生活的代女士,不得已只能进行起诉。 从代女士和罗先生的情况来看,代女士要是想要拿回这2套房产,需要确认2件事。 若是罗先生和前妻真的签署了二手房交易过户的手续,且双方有交易合同,交易价格合理的话,那么代女士很大程度上追讨不回来房产。 但是可以起诉离婚,要求罗先生进行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套房产均是在结婚后购置的,若是罗先生提供不出来与代女士签署后婚后财产协议,约定好婚后各自经济独立的话,那么婚后购置的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罗先生在未经代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就将房产出售,侵害了代女士的权益,存在过错,代女士可以申请无过错方损害赔偿。 若是罗先生和前妻之间并无交易合同,或者合同上的交易价格过低的话,那么代女士就可以要求罗先生前妻归还房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罗先生未经代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代女士可以依法追讨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 无论是哪种情况,代女士和罗先生的婚姻都已经走到了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