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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胡阿姨的儿子多年来一直她及老伴住在一起,不久前儿子结婚了,说要装修老房子,

广东,胡阿姨的儿子多年来一直她及老伴住在一起,不久前儿子结婚了,说要装修老房子,让八旬的胡阿姨和老伴出去住一段。房子装修好后,儿子换了门锁,称除非胡阿姨和老伴将房子过户给他,否则决不让胡阿姨老两口回家。两位老人意识到儿子根本靠不住,采取了一个措施,儿子傻眼了。 据、浪涨新闻等报道,八旬老人胡阿姨有一儿一女,儿子多年来一直和胡阿姨和老伴一起生活。 胡阿姨的女儿生了一个女儿黄女士,黄女士从小是由胡阿姨及老伴带大的,祖孙感情非常深厚。 不久前胡阿姨的儿子结婚了,婚后不久,儿子称房子装修太旧,想要重新装修一下。 胡阿姨老两口觉得装修是个好事,想都没想就同意了,并租房子搬了出去。 转眼间几个月过去,房子装修好了,晾了一年后可以入住了,可胡阿姨左等右等,就是等不到儿子接他们老两口回去的消息。 胡阿姨和老伴回家一看,儿子儿媳早就入住了。 面对自己回来的父母,儿子却板着脸,让胡阿姨和老伴将房子过户到他名下,否则就不要回来。 胡阿姨非常心寒,但仍以为儿子只是吓吓他们,没想到儿子直接换了门锁,将他们老两口赶了出去。 胡阿姨和老伴伤心坏了,两人这才明白,现在房子还在他们名下,儿子就敢这么对待他们,如果真的过户给他了,自己两人只会更惨。 老两口意识到儿子根本靠不住,于是想到了从小带大的外孙女黄女士,两人一商议,决定立个遗嘱,将房子遗赠给外孙女黄女士,以后他们的老年生活,就由外孙女照顾。 1、老两口立遗嘱将房子给外孙女,实际属于遗赠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胡阿姨和老伴立遗嘱,等他们离世后,房子归外孙女黄女士所有,这种行为属于遗赠。 《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 只要胡阿姨和老伴所立遗嘱符合相应的形式要求,且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遗嘱即为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所以,胡阿姨的外孙女黄女士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的六十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否则将失去获得该房产的权利。 2、胡阿姨将房子给了外孙女黄女士后,儿子是否还有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赡养义务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和不可免除性。 财产分配是父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利,而赡养义务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责任,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即使父母没有将财产留给儿子,儿子依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赡养义务。 如果儿子以父母将房子遗赠给外孙女为由拒绝赡养,胡阿姨和老伴可以通过提诉的方式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承担起赡养的责任。 如果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当然,一般情况下,会先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赡养纠纷,但如果儿子的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