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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男子与一女子相约在公厕内进行不法交易,期间,男子按照约定给了女子350

广东东莞,男子与一女子相约在公厕内进行不法交易,期间,男子按照约定给了女子350元现金,女子将现金放进手机壳内,之后双方发生了关系。谁料,结束后,男子趁女子不备,一把将女子放在马桶上的手机“拿”走而后逃跑。事后,女子报警,男子悲剧了!(来源:裁判文书网、广东东莞第二人民法院) 据悉,2025年6月23日晚上8点许,35岁男子李某与女子吴某相约在一公共卫生间内进行不法交易。 随后不久,两人到达约定地点后,李某按照约定给了吴某350元现金,吴某拿到现金后则直接将现金放到自己的手机壳内。 之后,两人按照约定发生了关系。 怎料,结束后,李某起了歪心思,一把将吴某放在马桶上的手机抢走,而后逃跑。 吴某越想越生气,便报了警。 李某逃跑后,则因害怕被定位将手机丢到了一路边的一个石头缝里。 6月27日,吴某通过手机定位将手机找回。而后不久,警方找到李某,将李某带回调查。 如何评价李某将吴某手机“拿”走的行为?盗窃?还是抢夺?亦或是抢劫?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抢劫则是指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李某当着吴某的面儿并没使用秘密手段、过程中也没有使用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拿”走吴某的手机,属于抢夺,而非盗窃、也非抢劫。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见,抢夺有违法和犯罪之分!而是违法还是犯罪,关键是看数额和次数。 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嫌金额1000-3000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单次金额未达立案标准,但1年内抢夺3次以上,就属于多次,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由于吴某的手机是一部白色苹果16Promax手机,经鉴定价值为8691.55元。警方查明前述事实后,遂以涉嫌抢夺罪对李某立案调查。 调查中,警方还发现,李某并不是第一次犯罪,2014年10月23日,曾因犯抢劫、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于2018年6月28日刑满释放。 2020年9月9日,再次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23年9月13日刑满释放。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也就是说李某其实还是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而最终,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考虑到,李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以犯抢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最后,或许有人会问,吴某虽然被李某抢了手机,但也违法了,是否会面临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确实,吴某与李某进行不法交易的行为也违法了! 不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也就是说,吴某虽然也违法了,但若在报警时主动坦白自身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事实,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9 条争取减轻或不予处罚。 所以在此也再次提醒大家:哪怕自己有错在先,遭遇不法侵害时也千万别忍气吞声,法律从不会因受害者有过错就放任犯罪,及时报警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唯一正确选择!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